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附民上,53,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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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何秀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玉樹
鄭畇青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佔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2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甲、上訴人方面:上訴書狀僅稱其不服原審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77號民事判決,爰依法提起上訴。

並說明對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以判決駁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即原告就刑事判決已具狀求檢察官上訴,且經檢察官依法提起上訴在案等語。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即被告徐玉樹、鄭畇青均未提出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徐玉樹、鄭畇青被訴竊佔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24號刑事判決諭知被上訴人即被告徐玉樹、鄭畇青均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240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原告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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