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5,附民上,8,201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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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兼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麗如
上 訴 人
兼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良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16號,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5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即原告)方面:

(一)聲明: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即被告應再給付上訴人 即原告新臺幣(下同)48萬元,及自民國104年 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3請求駁回被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

(二)陳述:被告公然侮辱之事實,依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事實 欄所載,且被告長期因噪音問題與原告互有嫌隙, 本案已非單一偶發事件。

且原告因身染重病,身心 異常脆弱非一般人可為比擬,是被告之行為造成原 告精神上之重大傷害,原審僅判決被告賠償2萬元 ,尚不足彌補原告身心之痛苦;

至於被上訴人之上 訴部分,因被訴人侵害之事實明確,其主張均非實 在,其上訴亦無理由。

二、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

(一)聲明: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即原告 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2請求駁回被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

(二)陳述:伊係上開時間地點有因噪音跟原告發生爭執,但沒 有以臺語說「瘋到沒正常」、「瘋到無眠無厝」、 「婊」、「婊人」等語,況原告所提出之錄音錄影 光碟係偽造,伊認為自己很冤枉,否認有侵權行為 ;

因此,上訴人(即原告)之所有請求及主張,均 屬無據,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與被告係臺北市○○區○○路000 號2樓、3樓之住戶,雙方因噪音問題屢有糾紛。

被告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10 時36分許,見原告欲外出行經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住處外樓梯間,與原告理論,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對原告犯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由原審判處罰金新臺幣4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30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是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有公然侮辱之侵權行為事實,堪以認定。

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所明文規定。

又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慰撫金,加害人雖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㈠原告主張其於前開時間,在該公寓住戶之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樓梯間,因被告公然侮辱之侵權行為,妨害原告之人格,使原告精神上遭受痛苦之事實,既經認定,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洵屬有據。

㈡原告因本件侵權行為請求給付非財產損害賠償50萬元,原審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加害情形、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以判命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金額2萬元為適當,超過部分應予駁回。

另原告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給付未有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原告主張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就本件侵權行為請求被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0月7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範圍內,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正當,不應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審以上述理由而為判決,核無違誤。

是本件兩造分別上訴求予廢棄,不利於己部分之判決,上訴人陳麗如並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李良福另行給付48萬元及利息,上訴人李良福請求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部分之請求(即2萬元部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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