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上易,592,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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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聰華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林明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審易字第二九二二號,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二0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聰華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五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告訴人陳莉鈴所居住、位於新北市○○區○○路○號之住宅時,見四下無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不詳方式破壞前揭住宅浴室鐵窗後即侵入前揭住宅內,並竊取屋內財物DVD播放器二台、大同娃娃一個、中華郵政寶寶二個、茶具一組及索吶三組(下稱本案財物)得手,並裝盛於二個袋子內,準備離去,但為附近住戶陳粘双發現並出聲喝止,被告立即將前揭竊得之本案財物棄置於新北市○○區○○路○號附近之菜園內而騎乘機車逃逸。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加重竊盜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參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

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要旨)。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所攝得騎乘機車之人為其本人,且其有進入上址屋內行竊等語,及告訴人指訴其房子後方的窗戶遭破壞並損失本案財物等語、證人陳粘双之證述、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等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仍坦承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所攝得騎乘機車之人為其本人等情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伊不是本案行竊之人;

當天下雨,伊的工作是整理墳墓,因為怕除草機濕掉,所以回去蓋,加上心情很不好,才會轉一圈從石碇回到深坑再回到南港;

警詢筆錄伊會承認,是因為伊心情不好且想自殺等語(詳原審卷第七七頁反面,本院卷第三九頁反面)。

經查:㈠告訴人位於新北市○○區○○路○號之住宅於一0四年六月五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許,遭人以不詳方式破壞浴室鐵窗後侵入,並竊取屋內之本案財物等情,業據告訴人、證人陳粘双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詳偵卷第四至八、三五頁),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九、一六至一九頁),堪信為真實。

則本件應審酌者,在於竊取本案財物之人是否即為被告。

㈡被告之警詢筆錄固記載:「(問:你是否於上述時間進入○○區○○路○號內竊取屋內財物?)有。」

等情,有該等筆錄在卷可稽(詳偵卷第二頁反面)。

惟經原審當庭勘驗該等警詢錄音,並擷取其中與本案相關之重要內容如下(詳原審卷第九四至九五、一0四頁反面至一一0頁):員警:你是否有剛剛講的時間喔進入○○區○○路○號竊取財物,就是那個三點到四點之間進入光明路七號竊取財物,有沒有?被告:…(模糊)有或沒有。

員警:照你的意思說,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啊。

被告:照我的意思,要怎麼回答你教我。

員警:這是你的筆錄又不是我的筆錄,我是問你,你就回答,你有就有,沒有就沒有,不然要怎麼樣。

我是說我又不可能逼你一定要講什麼。

有要回答嗎?被告:看你要寫有就有。

員警:不行啦。

被告:沒關係沒關係。

員警:你要自己講啦。

這是你的筆錄又不是我的筆錄,我是問你,有在錄影錄音檢察官都會看。

被告:我已經跟你說…我已經可以面對。

員警:是你騎的,那你有進去嗎?你自己有沒有進去,知不知道?有沒有?被告:…(模糊)我可以說什麼。

員警:是不是啦?有沒有進去?有進去偷拿嗎?有就承認,沒有就說沒有,沒關係。

你說什麼我們就打什麼就對了。

被告:你要打有也好,打沒有也沒關係。

員警:不行啦。

被告:我都可以面對,你打有好了,你打有。

員警:再問你一次,你是否於上述時間進入○○區○○路○號竊取財物,是不是?有沒有?被告:有或沒有(模糊)…你說有就好,有啦,好不好。

員警:這是你說的,還是我們說的?被告:我說的我說的。

員警:你也不能隨便亂承認,因為我們等一下還會問你說你怎麼進去的。

你如果亂講,你也想不出來你怎麼進去的,你怎麼跟我回答?被告:我要怎麼…(模糊)。

員警:你想不起來,如果你想不起來,你就說想不起來。

照你意思來講,沒有人會逼你。

如果真的想不起來那天發生什麼事情了。

被告:我就是…。

員警:想不起來你就說我想不起來,這樣就好了。

我也是照樣跟你寫,沒有關係。

被告:我不需要…這種困擾的問題。

員警:不會啦,這我不會困擾。

都照你說的啊。

被告:我可不可以說,你說怎樣我就怎樣。

員警:不行不行,當然不行我說怎樣就怎樣。

一定是要你自己確認有沒有做這件事情。

如果你想不起來就想不起來,有就講有,就老實講怎麼做的。

有沒有偷拿到東西,如果沒有就講沒有,就這樣子。

不能說我講了算啊。

現在是我要問你,你要回答。

你要是知道這件逃不掉,你就老實講。

你要是覺得有辦法解,隨你說也沒關係。

被告:我沒有…(模糊)。

員警:我不能說怎麼寫,你要老實跟我講。

沒關係你就老實講就好了。

什麼情形大概跟我形容一下。

被告:要怎麼形容,你要給我一個概念我才有辦法。

員警:什麼給你概念,這樣筆錄我自己做就好了,還要叫你來。

如果是你進去的,等一下我一定會問你說你怎麼進去的,對不對,那你要告訴我啊。

被告:我這隻腳又無法。

員警:啊如果不是你就講不是啊。

被告:不是冤枉啦,是無法承受,人如果運氣不好。

員警:這跟運氣沒關係啦。

不要牽拖那麼多。

被告:我沒有牽拖。

我沒有牽拖。

員警:現在再問你一次,你有進去嗎,有,沒有?有沒有,或者還要講什麼?講重點。

被告:重點就是我沒有辦法有那個記憶或那個想法。

好嗎。

員警:甚麼意思?有或沒有?還是怎樣?被告:我就是沒有那個想法要怎麼跟你說。

員警:沒那個想法,意思就是沒有就對了,沒那個想法,那有進去嗎?被告:你看我記不記得。

員警:你記不記得有沒有進去?就有,沒有,有沒有印象? 員警:真的給人家冤枉,就說不是我做的,…(模糊),阿就是說你模稜兩可,你講的…(模糊)被告:我沒有模稜兩可…(模糊)員警:那你就講啊,有或沒有就好了,一句話…(模糊)被告:…(模糊)員警:你直接回答我問題好了,有沒有進入光明路七號竊取財物,有或沒有,有這麼困難嗎?回答有或沒有就好了。

有或沒有?你有要回答嗎?這個問題你有要回答嗎?員警:你也不是第一次進去,你是在怕什麼?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被告:我不是怕啦,這個問題我。

員警:你就確實說我沒做,不是我做的,這樣就好了。

員警:對啊,如果不是你就說不是你就好了,不然要怎樣。

員警:我們不會硬說是你做的,我們會自己去求證。

你要是說,法官就是說,…(模糊)自圓其說,這樣就…。

你如果被判重刑,那我就不知道。

被告:對啦,我是這樣說啦,但是你也讓我。

員警:讓你想一下喔。

被告:不用想啦,這不用想,…不用想(模糊),是這個問題。

員警:不用想你就回答有或沒有這樣而已,一句話,二個字說不出來?被告:不是說不出來。

員警:有或沒有,這樣就好。

被告:…給我…(模糊)員警:就隨便你想,你要說什麼就說什麼,有,沒有。

被告:你寫有好了,有啦,不然要怎麼講,不然要怎麼講啦。

員警:有沒有?被告:我剛不是回答你就好了,不然還要怎麼回答?員警:要回答有厚,是不是?員警:你剛剛說有進入,那是怎麼進去的?怎麼進去的?有用工具嗎?拿多少東西?有嗎?還要想一下喔。

被告:…(模糊)員警:有嗎?你怎麼進去的?被告:你說怎麼進去就怎麼進去啊。

員警:我說?你說啦,我說?是你進去又不是我進去。

被告:對啊,你就說我要進去,要怎麼說怎麼進去就怎麼進去。

員警:啊問你怎麼進去?被告:阿就這樣進去,這樣就好了。

員警:我是問你怎麼進去?被告:重點,要是要進去就這樣進去就好了,不然要怎麼進去。

員警:總有怎樣進去的吧?還是門開開讓你直接就進去的?有這麼好康的?員警:這根本就不是你?被告:什麼?員警:這根本就不是你?被告:反正,我…(模糊)看到摩托車就…(模糊)員警:…(模糊)你不要隨便擔喔,擔是要再加一條喔。

被告:我實在,你就說我想進去就這樣進去員警:沒這種事情,沒這種想要進去的事情啦被告:我到底為了什麼員警:蛤?被告:我到底為了什麼,沒有啦,我是說…(模糊)我到底為了什麼員警:都發生了,本來就要解決,不然。

被告:...(模糊)。

員警:但是你這樣從頭到尾什麼情形都講不出來,我們就懷疑不是你啊。

被告:不用懷疑啦。

員警:不行,我們一定要調查,一定要找到真的竊嫌,怎麼可能會隨便找一個人就讓他頂罪啦,沒這回事啦。

就算我這關可以過,你到地檢到法院也不會過關。

被告:我是說這樣的情形下。

我也不要拖那麼多時間,就照這樣。

員警:怎樣?被告:沒有沒有,我沒有怎樣。

員警:我問你要說啊,要是說不出來我們還是會懷疑啦。

只要有懷疑,我就會繼續調查,到時候你,除了真的小偷被抓到以外,你還多了一個偽證罪,你不是很倒楣嗎,兩個都抓去關,這是公文書耶,這要給地檢,給檢察官給法官看的東西,不能隨便寫隨便講的。

被告:我要是之前被人凹的,要怎麼還我,請問一下,之前他凹的,…(模糊),要怎麼還我。

員警:什麼意思?被告:我譬如這樣說,我是這樣講,怎麼還我?… (模糊),我辦一次沒過,說要下班,電腦壞掉,…(模糊),以後就沒辦法辦了,他資料查不過了,…(模糊),我要怎麼講啦,我想到我的命運…(模糊)我沒有…(模糊)員警:現在時代不一樣了,現在什麼都要照規矩來,照法律走。

如果是你做的,你要受處罰,如果不是你做的,你也不可能要你擔。

我們要破案沒有錯,但是我不會隨便找一個人就說我案件破了,你知道嗎?被告:我不想要解釋了,好嗎?你就照這樣打就對了。

員警:那我還是要問你啊,你怎麼進去那個房子裡面的?被告:想要進去就進去,想要出來就出來,這樣就好了,好嗎。

員警:你從窗戶啊,還是把他門撬開啊,還是怎麼樣進去的?被告:不然你告訴我怎麼進去的,好嗎?員警:你殺了我吧。

被告:你教我一下啦…(模糊)要我怎麼進去我就進去…(模糊)。

員警:你現在的意思是,不是你做的?被告:沒有,我沒有這樣說,我照筆錄走,我沒有,我沒有要改什麼,好嗎,可以嗎?員警:這個東西喔,檢察官也不可能說因為這樣就認定是你,他…(模糊) 。

被告:我說一句話啦,我長這麼大了,哪一次有…(模糊),那女人還沒打就已經倒在地上了,我就這樣了啦。

員警:我跟你說,現在不一樣了被告:好嗎?不要再現在了,我就,這樣已經變性了啦,…(模糊),我今天做人不要做了這樣…(模糊),可以嗎,大人?因為我講我的情形,我運氣不好,這樣就好了。

我有做,好嗎?我也不會再辯解了。

但是,這樣來講,…(模糊),對我的人生來講都…(模糊),好嗎。

員警:你沒有拒絕回答,那你要跟我講你怎麼進去那個房子裡面。

被告:那你不就要說一個地方讓我進去,重點啦。

員警:怎麼進去的?如果是你做的,你一定知道你怎麼進去的啊,你怎麼問我勒。

被告:你就寫我想要進去,…(模糊)沒辦法進去,這樣就好了,好嗎?可以嗎?員警:你想進去就進去了。

你是這樣講嗎?被告:不然要怎麼樣?員警:你這樣我筆錄很難打耶。

被告:不然要怎麼進去啦?員警:…是不是你做的,你怎麼進去,你講就好,你這樣…(模糊),為難我們。

…(模糊)我們就寫不是你做的,你要是不說話,或是說我沒辦法交代,我就把你寫沈默不語,你不要交代…(模糊)。

員警:你現在要怎麼講?被告:反正我做甚麼人家都知道,…(模糊)大家都知道,…(模糊),反正我就…(模糊),法律就這樣…(模糊)。

你說要怎樣我就怎樣,好嗎?員警:就不能我說怎樣就怎樣啊。

被告:我不是說怎樣。

反正這個問題我已經應答了,除非我…(模糊),做錯,我也擔了,好嗎?但是我辦法說我可以、想要…(模糊),好嗎?但是這個…(模糊)已經發生了,我也不想解釋甚麼。

員警:你要怎麼講是你的自由。

被告:我沒有自由。

員警:你要怎麼講都可以,但是重點是我問的問題你要回答我。

好,你怎麼樣進去那個房子裡面? 被告:你看他怎麼闖進去的就怎麼寫。

員警:不行,這一定要你講,不能我寫。

被告:沒有啦,看他怎麼講。

員警:我也不能跟你講。

被告:不然我怎麼回答啦。

員警:你怎麼進去的你自己知道啊。

被告:我想要進去就進去了,可以嗎。

員警:可以。

有用工具嗎?有用或沒有用?有用,沒用? 被告:看他…(模糊)。

員警:我是問你啦。

員警:你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對你這麼客氣,你還…(模糊)被告:我沒有在強調什麼,好嗎。

員警:有嗎,有用嗎?有用工具嗎?有用嗎,有印象嗎?有嗎,問題有很困難嗎?有嗎?被告:這不困難。

員警:有嗎,有用工具嗎?被告:用鑰匙好嗎。

員警:你用鑰匙喔。

被告:嗯。

員警:拿什麼東西?拿什麼東西?被告:什麼東西,錢吧。

員警:拿多少錢?你說拿錢,拿多少錢?被告:我怎麼知道多少錢,我又沒算,我怎麼回答。

員警:你的意思是說不是你做的就對了?被告:沒有,我沒說怎麼樣啦,你不要這樣。

員警:拿多少錢?被告:我怎麼知道拿多少錢,我又沒算,好嗎。

員警:還有別樣嗎?拿錢而已,還有拿什麼?還有嗎?拿錢而已?有其他樣嗎?(被告聳肩)員警:…(模糊)那是什麼意思?被告:沒有,我沒有什麼意思。

員警:拿錢,還有什麼?被告:還有什麼東西你就寫下去嘛,好嗎。

員警:我現在是問你啦。

拿錢,還有什麼?還有嗎?還是沒了?有別樣嗎?有嗎?被告:你看還有別樣寫了就寫下去。

員警:我現在是問你啦。

被告:寫了我就跟你說照這樣走就好了,好嗎。

員警:什麼這樣子走,我是問你耶,有嗎?還有其他嗎?有還是沒有?這樣搖頭是什麼意思?被告:我哪有搖頭?員警:拿錢,還有其他嗎?有沒有,有就有,沒有就沒有?被告:不拿錢不然還可以拿什麼其他的。

員警:只有拿錢而已,沒有其他的厚,是不是?被告:沒有其他的可以拿了。

員警:沒有其他的可以拿,只有拿錢而已,是不是?是不是?快點啦。

被告:對啦,我拿錢就好了。

員警:拿錢而已,好,拿錢。

員警:沒其他的?被告:對。

員警:報案人在新北市○○區○○路○號附近菜園發現有二個袋子(內有DVD二臺、大同娃娃一個)及路上發現有二個袋子(內有中華郵政寶寶二個、茶具一組、中式樂器嗩吶〈臺語:古吹〉三個)是否為你所竊取?被告:我都說拿錢了,我還有拿什麼嗎?員警:不是你拿的厚?拿錢而已,這些都不是你拿的就對了。

被告:…(模糊)這樣說就好了啊。

員警:是不是你偷拿的?再問一次,裡面有DVD兩台,大同娃娃一個,嗩吶三個、茶具一組、中華郵政寶寶二個,用袋子裝,總共有四個袋子,在菜園那邊,是不是你拿的?被告:這完全沒這個印象。

員警:沒印象,你沒印象。

啊你進去新北市○○路0號住宅有沒有其他共犯?有共犯嗎,幾個人?被告:應該我一個吧。

員警:只有你一個而已。

啊你因何要竊取該屋內財物?你為什麼要進去那間房子裡拿東西?為什麼要去拿?你是什麼原因去人家家裡拿東西?為了什麼?被告:不然就寫錢好嗎。

員警:為了錢喔?被告:不然要怎麼說?我想不到比較好的理由了。

員警:你說為了錢,你就是為了錢要去別人家拿東西就對了,是這個意思嗎?被告:…(模糊)錢好了…(模糊)。

員警:為了錢就對了是不是?是不是?為了錢是不是?被告:你就寫錢就好了,不要說為了錢,好不好?員警:因為錢啦被告:…(模糊)員警:因為錢才去人家家拿厚?被告:不然要怎麼寫?員警:沒有啊,這你說的啊。

我現在是問你為什麼要去別人家拿東西?員警:前後兜不起來,你到時候被,看抓你另外一條。

被告:我知道,這沒關係、沒關係,我也沒在員警:你這樣隨便擔,隨便掰…(模糊)。

不是你就說不是你,不要再那邊…(模糊),…(模糊)證據,隨便講…(模糊),…(模糊)最後你就看看。

被告:要給我看看也沒關係。

員警:沒關係?好…(模糊)被告:我是這樣講。

員警:…(模糊)你如果說不是你,你就…(模糊),我們不會硬給你辦。

被告:…(模糊)我不想和別人爭辯。

員警:好啦,沒關係啦,快好了,我問你說去偷東西是為了甚麼?被告:為了錢好不好。

員警:你是否知道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是違法行為?被告:這我不回答。

員警:不回答喔?被告:嗯。

員警:以上所言是否實在?有實在嗎?剛才講的這些?有老實嗎?被告:像剛才一樣,我不回答可以嗎?員警:剛剛所說的這些東西有實在嗎?被告:我不要回答可以嗎?員警:所以你這樣意思是說你上面講的是不實在就對了?被告:沒有啦,我已經,大人,我已經講我這樣問我就照這樣講。

員警:對啊那就很好笑,我問你以上所言是否實在,你剛才講的有沒有實在,你說你不回答。

被告:啊不回答,我就到這裡我就無法回答,就這樣了。

但是要問…應該沒有那個機會了…(模糊)。

員警:什麼東西?被告:我老實跟你說,我也不會給你機會讓你問我這些話了。

員警:你現在是在說什麼被告:我沒有說什麼。

員警:…(模糊)模稜兩可看能不能閃過啦這樣。

被告:沒有我哪有能不能閃過?我已經面對了,我不要給你們機會了,要怎麼爭取也沒那個條件了,可以嗎。

…(模糊)員警:最後一句了,所說的實不實在,你如果說不實在,筆錄就廢掉了,等於沒作。

被告:我說我不回答,這樣可以嗎?這一句話,…(模糊)這樣就好了,我不回答。

員警:這樣筆錄我怎麼送的出去,我怎麼知道筆錄真的假的啦。

你講的是真的假的啦。

被告:我不回答這樣而已,這沒有強調什麼吧,好嗎。

我不強調什麼,好嗎? ㈢由上揭應答之內容及脈絡,可知被告本案犯罪之經過,諸如進入屋內之方式,以及所竊取財物之內容等本案重要情節,均無法主動說明細節;

且曾不止一次向員警表示其願就業經查獲之客觀事實予以概括承認,或請求員警就其應如何回答方與業經查獲之客觀證據相符給予提示;

再以其回答之內容或為簡略之「有」,或係以通常竊盜案件中最普遍之答案相應,顯見其應付員警之意;

且被告實際回答之內容中諸如進入屋內之方式、所竊取財物之內容,均與客觀事證不符;

末則就筆錄是否實在之詢問表示拒絕回答。

而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之應答情形亦與警詢中大致相同(詳偵卷第三七頁正反面)。

綜上諸情,自不能認被告於偵查中之概括、空泛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應認被告該等自白,均不得採信。

㈣或可謂若被告確非本案行竊之人,其大可於偵查中逕予否認犯行而無承認之必要等語。

惟被告於九十三年七月即經鑑定為中度慢性精神病身心障礙者,於一0五年七月十一日取得中度身心障礙證明;

且自一0一年三月起於新北市立聯合醫院就診,經診斷為混亂型思覺失調症,均穩定返院就醫等情,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一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北市社障字第○○○○○○○○○○○號函、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一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新北醫歷字第○○○○○○○○○○號函在卷可稽(詳原審卷第八九、一一四、一一五頁),而於被告偵查中之筆錄亦可見被告多次抱怨其人生、命運,並於應答過程中呈現消極之態度,則被告縱有上揭異於常人之舉措,並就此辯稱:警詢筆錄伊所以會承認,是因為伊心情不好且想自殺等語,即有可能。

㈤至證人陳粘双於警詢中證稱:竊嫌為男性,穿淡橘色長袖外套等語;

另於偵查時則證稱:我看到有一個人拿了二袋東西跑走,將該二袋東西放在遠處後又回頭想來我家後院偷瓦斯桶,我就把燈打開,小偷就跑去騎機車跑走了,我只看到背影,因為視力不好,且早上光線不佳,沒看到臉等語(詳偵卷第五、三五頁正反面),故依其證詞,僅能證明本案行竊之人為男性,且係以機車為犯後逃逸之工具,然該等特徵實屬粗略且尋常可見。

㈥再者,即使被告曾於凌晨三時零六分至三時十四分間騎乘機車依序行經新北市○○區○○路○段○○○路○○○○路○段○○巷○○號,以及碇南路二段與光明路口(見偵卷第一0、一一頁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然山區腹地廣大,卷內並無證據足認於上開時段確僅有被告騎乘機車行經上揭路段,況亦不能排除犯人係於案發前任何時間循上揭路段進入案發現場,或根本係於案發前任何時間循與上揭路段不同之路段進入案發現場之可能。

準此,自不能僅以被告亦為男性,且於案發前曾騎乘機車行經案發現場附近為由,即認被告為本案行竊之人。

㈦公訴人固請求:1.傳喚證人即員警邱張盛,待證事實為本案查獲過程;

2.函詢新店分局,查明本案案發前除被告之車輛經過外是否有其他人車經過等語。

惟員警係接獲證人陳粘双報案後,調閱監視器而查獲被告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移送書暨所附筆錄在卷可稽,是本案查獲過程已屬明確。

然本案行竊之人可能係於案發前任何時間循上揭路段進入案發現場,亦可能係於案發前任何時間循不同路段進入案發現場等情,業經說明於上,則公訴人上揭調查證據之聲請,實過於廣泛。

是公訴人上揭調查證據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規定,均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㈧綜上,檢察官所舉事證,僅能證明本案財物遭人竊取,以及被告曾於案發前騎乘機車行經案發現場附近之事實,尚不能認被告即為本案行竊之人,故本案犯罪事實仍存有合理之懷疑,應認本案犯罪事實,尚屬不能證明。

是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

五、檢察官上訴意旨稱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坦承之犯罪情節,描述一致,難認被告有何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與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尚有未合等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

然本件被告無罪之認定,乃係因公訴人所提之證據尚難使本院形成被告加重竊盜罪有罪之確信心證,業如上述,並非係以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據,檢察官對此恐有誤認。

是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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