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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上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榮駿
選任辯護人 彭國書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榮駿羈押期間,自民國106年5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翁榮駿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2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6年5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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