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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智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智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智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嗣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826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9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101年6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6201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薇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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