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聲,1217,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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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世逢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51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復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更(一)字第62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台上字第378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95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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