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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聲字第1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奕震(原名謝耀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奕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奕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5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7 月,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5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101年3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3231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薇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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