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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銘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六年度執聲付字第五八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銘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銘燈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二三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於民國一0四年四月十六日由最高法院以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一七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於一0四年六月九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授矯字第一0六0一六一三二九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麗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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