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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廈然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廈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廈然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72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於民國104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3231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薇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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