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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永鎮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永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永鎮因強盜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8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確定。
於民國98年8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度執聲付223號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經該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64號裁定聲請駁回確定。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60102465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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