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宏洲(原名蘇鴻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執聲付5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宏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宏洲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8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確定。
於民國94年1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222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