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聲,1298,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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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東穎(原名吳信辰、吳信甫)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東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東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於民國103年10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210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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