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聲,1304,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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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學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學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學良因詐欺等案件,㈠經本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7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月確定;

㈡經本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9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

㈢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6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

於民國102 年6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裁判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2 年3 月、1 年。

於102 年6 月21日送監接續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 年12月13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8 月1 日。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5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609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609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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