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聲,1373,2017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傑評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傑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傑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2月,再經本院、最高法院分別以96年度上訴字第4107號、97年度台上字第95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嗣與其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3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3月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97 年4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60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