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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筱雯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6年執聲付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筱雯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游筱雯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於民國105年6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查本件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3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行使偽造文書罪)、8月、8月、7月(以上3罪均業務侵占罪),嗣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54號判決將業務侵占罪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其他上訴駁回,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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