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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人豪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人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人豪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上易字第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 月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5年8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53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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