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聲,1385,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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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志勇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志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志勇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1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4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5年5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53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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