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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翔任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翔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翔任(下稱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6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後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397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7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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