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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俊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俊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俊強⒈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8年26日。
⒉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132號裁定⑴就違反電信法等部分減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⑵就偽造文書等部分減刑,並與不應減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89年5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60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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