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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志鵬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志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志鵬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7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5年5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53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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