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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奕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奕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8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之罪,業經新北地院104年度聲字第39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4、5之罪,業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6、7之罪業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附表編號8之罪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與編號1至7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固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之情形,惟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106年5月3日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是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多屬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暨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等情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陳奕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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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102.10.01 │102.10.02 │102.12.25 │102.06.03 │
├───────┼────────┼────────┼────────┼────────┤
│偵查 (自訴) │新北地檢102年度 │新北地檢102年度 │新北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2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 │少連偵字第194號 │少連偵字第194號 │偵字第8225號 │偵字第24385號等 │
├─┬─────┼────────┼────────┼────────┼────────┤
│最│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 │ 102年度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1930號 │ 1930號 │ 891號 │ 2658號 │
│審├─────┼────────┼────────┼────────┼────────┤
│ │判決日期 │ 102.12.18 │ 102.12.18 │ 104.07.14 │ 1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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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 │ 102年度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上訴字第 │
│判│ │ 1930號 │ 1930號 │ 891號 │ 2658號 │
│決├─────┼────────┼────────┼────────┼────────┤
│ │確定日期 │ 103.01.21 │ 103.01.21 │ 104.08.10 │ 105.01.21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否 │
├───────┼────────┼────────┼────────┼────────┤
│ │新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5年度 │
│ │執字第2254號 │執字第2254號 │執字第13341號 │執字第1794號 │
│備 註├────────┴────────┴────────┼────────┤
│ │編號1-3經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 2年2月 │編號4-5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3年 │
└───────┴──────────────────────────┴────────┘
┌───────┬────────┬────────┬────────┬────────┐
│編 號│ 5 │ 6 │ 7 │ 8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2.07.15 │102.08.22~ │102.09.13 │102.10.01 │
│ │ │102.08.23 │ │ │
├───────┼────────┼────────┼────────┼────────┤
│偵查 (自訴) │桃園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24385號等 │偵字第15605號等 │偵字第15605號等 │偵字第15605號等 │
├─┬─────┼────────┼────────┼────────┼────────┤
│最│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2658號 │ 1235號 │ 1235號 │ 1235號 │
│審├─────┼────────┼────────┼────────┼────────┤
│ │判決日期 │ 104.12.31 │ 105.07.27 │ 105.07.27 │ 105.07.27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
│判│ │ 2658號 │ 1235號 │ 1235號 │ 1235號 │
│決├─────┼────────┼────────┼────────┼────────┤
│ │確定日期 │ 105.01.21 │ 105.07.27 │ 105.07.27 │ 105.07.27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是 │
├───────┼────────┼────────┼────────┼────────┤
│ │桃園地檢105年度 │臺北地檢105年度 │臺北地檢105年度 │ │
│ │執字第1794號 │執字第6445號 │執字第6445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 │
│備 註├────────┼────────┴────────┤執字第6446號 │
│ │編號4-5定應執行 │編號6-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
│ │為有期徒刑3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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