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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中興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執聲付字第6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中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葉中興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於民國97年9 月24日入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19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6 年5 月19日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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