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女惠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年度易字第523號,中華民國106年 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表示願意和解,請求再開庭傳喚被告、告訴人等語,本院認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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