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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HARTATIK哈達蒂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467 號,中華民國106 年1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7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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