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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9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明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382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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