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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子恆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選任辯護人 侯銘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子恆自106年5月22日起,予以羈押。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子恆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已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7月,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為最輕五年以上之罪,已經原審判處重刑,有相當理由認為有拒絕審判、執行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確保執行,有羈押必要,應自106年5月22日起予以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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