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上訴,1200,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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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政哲
選任辯護人 林世昌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13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柑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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