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上訴,2936,20200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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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93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家銘(原名郭肇良)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洪鈴喻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芳娸



選任辯護人 游開雄律師
張菀萱律師
趙元昊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國樑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
周晨儀律師
蕭棋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怡婷


選任辯護人 張玉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峯旭


選任辯護人 吳孟勳律師
曾昭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萬里


選任辯護人 邱俊傑律師
張進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龔台生



選任辯護人 廖穎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紀建


選任辯護人 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
廖穎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若文


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萬益


指定送達:臺北市○○○路0段00巷0弄0號1樓
選任辯護人 賴永憲律師
洪士棻律師
趙元昊律師
被 告 陳伯儀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
被 告 徐年盛


選任辯護人 廖穎愷律師
被 告 葉仁博


選任辯護人 廖穎愷律師
被 告 鍾鎮宇


選任辯護人 陳逸如律師
被 告 林倉立


選任辯護人 鄭哲維律師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鄭俊賢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鄭哲維律師
被 告 戴浩仁


選任辯護人 楊政雄律師
陳美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鄭哲雄律師」,應更正為「鄭哲維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誤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之當事人欄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係屬顯然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述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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