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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彭幸妹
彭莉婷
張秀蓮
彭脩雲
張彭明
被 告 林勝義
三國起重行(即郭淑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上訴字第6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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