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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寶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字第3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寶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寶億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吳維雅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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