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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毛崧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字第4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毛崧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毛崧霖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爰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台南分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之品行、犯罪情節,附表編號1 、2 、3 部分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2 月,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毛崧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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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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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 │
│ │ (非法製造子彈) │(非法寄藏手槍) │(非法製造槍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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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 │(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
│ │元) │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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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0 年1月14日後某日 │99年年底 │100 年1 月13日、14日│
│ │ │ │後5 、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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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署100 年度偵│雲林地檢署100 年度偵│雲林地檢署100 年度偵│
│案號 │偵字第1049號等 │偵字第1049號等 │ 偵字第1049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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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台南高分院 │台南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100 年度重訴字第6號 │101 年度上訴字第1000│103 年度上更一字第30│
│實│ │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1年8月17日 │102年6月11日 │103年11月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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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台南高分院 │
│定├────┼──────────┼──────────┼──────────┤
│判│案號 │100 年度重訴字第6號 │103 年度台上字第1768│103 年度上更一字第30│
│決│ │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1年12月12日 │103年5月29日 │10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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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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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殺人未遂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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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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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0 年11月30日凌晨3 │
│ │時55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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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新竹地檢署101 年度少│
│案號 │連偵字第30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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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 │105 年度上訴緝字第1 │
│實│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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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299 │
│決│ │號 │
│ ├────┼──────────┤
│ │確定日期│106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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