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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屹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陳建屹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業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
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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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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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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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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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5年5月29日回溯96小時│105年5月28日 │
│ │內 │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564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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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
│最├──┼───────────┼───────────┤
│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33號 │同左 │
│事│ │ │ │
│實├──┼───────────┼───────────┤
│審│判決│106年2月23日 │同左 │
│ │日期│ │ │
├─┼──┼───────────┼───────────┤
│ │法院│同上 │同左 │
│確├──┼───────────┼───────────┤
│定│案號│同上 │同左 │
│判│ │ │ │
│決├──┼───────────┼───────────┤
│ │確定│同上 │106年3月13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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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 │ │
│易科罰金│ 是 │ 否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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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5434號 │54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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