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聲,1214,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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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德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德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德發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更(一)字第468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台上字第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0 年2 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4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0531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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