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聲,1302,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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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璿璋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執聲付字第6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璿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璿璋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四月確定,於民國96月1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6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四月確定,於96月11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12年1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52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11年 5月10日等情,有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74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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