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聲,1324,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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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致嘉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649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

於民國101年8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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