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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丕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柒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 473號判例要旨參照)。
考之立法者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限制加重原則,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限制加重原則,以期責罰相當。
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內部界限之支配。
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如複數竊盜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複數殺人、複數妨害性自主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
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二、經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如附表編號2至8、10、14至24所示之罪,均為相同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附表編號 9、11至13所示之罪,均為相同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另審酌如附表編號 2至2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 105年度上訴字第26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以及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及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3年10月 │ 有期徒刑3年11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9日晚間9時 │ 104年9月19日 │ 104年9月20日 │
│ │回溯26小時內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 字第5954號 │ 第26754號 │ 第26754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 │ │ 第2172號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11月29日 │ 106年2月22日 │ 106年2月22日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 │ │ 第2172號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判 決├────┼──────────┼──────────┼──────────┤
│ │判 決│ 105年12月16日 │ 106年3月16日 │ 106年3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626號(編號2至24曾經│
│ │第1530號 │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6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5年)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年 │ 有期徒刑3年8月 │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4年9月21日 │ 104年9月27日 │ 104年9月2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 第26754號 │ 第26754號 │ 第26754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 │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2月22日 │ 106年2月22日 │ 106年2月22日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 │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判 決├────┼──────────┼──────────┼──────────┤
│ │判 決│ 106年3月16日 │ 106年3月16日 │ 106年3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626號(編號2至24曾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 │
│ │26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8月 │ 有期徒刑3年8月 │ 有期徒刑7年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4年9月29日 │ 104年9月30日 │ 104年9月3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 第26754號 │ 第26754號 │ 第26754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 │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2月22日 │ 106年2月22日 │ 106年2月22日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 │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判 決├────┼──────────┼──────────┼──────────┤
│ │判 決│ 106年3月16日 │ 106年3月16日 │ 106年3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626號(編號2至24曾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 │
│ │26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年2月 │ 有期徒刑7年8月 │ 有期徒刑7年8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4年10月3日 │ 104年10月3日 │ 104年10月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 第26754號 │ 第26754號 │ 第26754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 │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2月22日 │ 106年2月22日 │ 106年2月22日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 │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判 決├────┼──────────┼──────────┼──────────┤
│ │判 決│ 106年3月16日 │ 106年3月16日 │ 106年3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626號(編號2至24曾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 │
│ │26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年8月 │ 有期徒刑3年10月 │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4年10月10日 │ 104年10月20日 │ 104年10月2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 第26754號 │ 第26754號 │ 第26754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 │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2月22日 │ 106年2月22日 │ 106年2月22日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 │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判 決├────┼──────────┼──────────┼──────────┤
│ │判 決│ 106年3月16日 │ 106年3月16日 │ 106年3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626號(編號2至24曾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 │
│ │26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10月 │ 有期徒刑3年8月 │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4年10月27日 │ 104年10月29日 │ 104年10月3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 第26754號 │ 第26754號 │ 第26754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 │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2月22日 │ 106年2月22日 │ 106年2月22日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 │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判 決├────┼──────────┼──────────┼──────────┤
│ │判 決│ 106年3月16日 │ 106年3月16日 │ 106年3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626號(編號2至24曾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 │
│ │26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
└────────┴────────────────────────────────┘
┌────────┬──────────┬──────────┬──────────┐
│ 編 號 │ 19 │ 20 │ 21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10月 │ 有期徒刑3年10月 │ 有期徒刑4年2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4年11月2日 │ 104年11月7日 │ 104年11月8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 第26754號 │ 第26754號 │ 第26754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 │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2月22日 │ 106年2月22日 │ 106年2月22日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 │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判 決├────┼──────────┼──────────┼──────────┤
│ │判 決│ 106年3月16日 │ 106年3月16日 │ 106年3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626號(編號2至24曾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 │
│ │26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
└────────┴────────────────────────────────┘
┌────────┬──────────┬──────────┬──────────┐
│ 編 號 │ 22 │ 23 │ 24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8月 │ 有期徒刑4年10月 │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4年11月8日 │ 104年11月12日 │ 104年11月1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 第26754號 │ 第26754號 │ 第26754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 │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2月22日 │ 106年2月22日 │ 106年2月22日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105年度上訴字 │
│ │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第2608號 │
│判 決├────┼──────────┼──────────┼──────────┤
│ │判 決│ 106年3月16日 │ 106年3月16日 │ 106年3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626號(編號2至24曾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 │
│ │26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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