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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柏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柏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柏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8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緝字第77號判決,以被告所犯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2年、2年,並與附表編號3、5至7、9至10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惟此部分經被告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641號判決將附表編號2、4、8所示之罪撤銷原判決關於此部分共3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並改判有期徒刑1年11月、2年、2年,並與附表編號3、5至7、9至10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各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之刑度均未變),嗣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55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故本件定執行刑應受原判決即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641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之拘束,附此敘明。
又附表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10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6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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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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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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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 有期徒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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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5.06.29 │ 104.04.14 │ 104.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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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察機關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 │新北地檢104年度 │新北地檢104年度 │
│ │毒偵字第6960號 │偵字第16974號、 │偵字第16974號、 │
│ │ │第16975號、第186│第16975號、第186│
│ │ │26號 │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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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本院 │ 本院 │
│ ├───┼────────┼────────┼────────┤
│最後事│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587│105年度上訴字第2│105年度上訴字第2│
│實 審│ │6號 │641號 │6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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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5.09.26 │ 105.11.30 │ 105.11.30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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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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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587│106年度台上字第5│106年度台上字第5│
│判 決│ │6號 │51號 │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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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 105.10.24 │ 106.02.23 │ 106.02.23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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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判決對應之│ │ 附表一編號1 │ 附表一編號2 │
│附表及編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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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編號2至10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 │
│ │ │刑4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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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5 │ 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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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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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2年 │ 有期徒刑2年 │ 有期徒刑2年 │ 有期徒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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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04.22 │ 104.04.27 │ 104.05.08 │ 104.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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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檢104年度 │新北地檢104年度 │新北地檢104年度 │新北地檢104年度 │
│偵字第16974號、 │偵字第16974號、 │偵字第16974號、 │偵字第16974號、 │
│第16975號、第186│第16975號、第186│第16975號、第186│第16975號、第186│
│26號 │26號 │26號 │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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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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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上訴字第2│105年度上訴字第2│105年度上訴字第2│105年度上訴字第2│
│641號 │641號 │641號 │641號 │
├────────┼────────┼────────┼────────┤
│ 105.11.30 │ 105.11.30 │ 105.11.30 │ 105.11.30 │
│ │ │ │ │
├────────┼────────┼────────┼────────┤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106年度台上字第5│106年度台上字第5│106年度台上字第5│106年度台上字第5│
│51號 │51號 │51號 │51號 │
│ │ │ │ │
├────────┼────────┼────────┼────────┤
│ 106.02.23 │ 106.02.23 │ 106.02.23 │ 106.02.23 │
│ │ │ │ │
├────────┼────────┼────────┼────────┤
│ 附表一編號3 │ 附表一編號4 │ 附表一編號5 │ 附表一編號6 │
│ │ │ │ │
├────────┴────────┴────────┴────────┤
│編號2至10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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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9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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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轉讓禁藥 │ 轉讓禁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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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2年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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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04.12 │ 104.04.26 │ 104.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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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檢104年度 │新北地檢104年度 │新北地檢104年度 │
│偵字第16974號、 │偵字第16974號、 │偵字第16974號、 │
│第16975號、第186│第16975號、第186│第16975號、第186│
│26號 │26號 │26號 │
├────────┼────────┼────────┤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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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上訴字第2│105年度上訴字第2│105年度上訴字第2│
│641號 │641號 │641號 │
├────────┼────────┼────────┤
│ 105.11.30 │ 105.11.30 │ 105.11.3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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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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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台上字第5│106年度台上字第5│106年度台上字第5│
│51號 │51號 │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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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02.23 │ 106.02.23 │ 106.02.2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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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一編號7 │ 附表二編號1 │ 附表二編號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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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2至10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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