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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乙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乙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乙德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拘役刑,均經分別確定。
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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