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聲,1376,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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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亮瑀(原名黃姿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亮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亮瑀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上訴字第323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730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嗣與其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48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5年8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30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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