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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佩鈺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佩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佩鈺(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8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31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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