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聲,1383,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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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泰深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6年執聲付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泰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朱泰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918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105年6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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