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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1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方女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59號),聲請停止審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告訴人張文麗執意不說出本案實情,被告只好聲請停止審判,請律師幫忙處理此官司云云。
二、按停止審判,須具有法定事由始得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第295條、第296條、第297條、第333條規定即明。
本案聲請意旨稱因告訴人未陳述本案實情,欲聲請律師協助云云,顯非上開法條規定之停止審判事由,所為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另訴訟程序進行中,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
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參與訴訟程序而為訴訟行為者,應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不得濫用,亦不得無故拖延,亦為刑事妥速審判法第3條所明定,是聲請人如欲選任辯護人,宜本於斯旨,儘速為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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