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6,聲,1455,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賢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志賢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至本院後,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22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19日入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6年5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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