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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義敏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義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胡義敏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80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上訴至本院後,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56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25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6月30日入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6年5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33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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