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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4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柄樂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688號、105年度易字第47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5346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2989號及併案審理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6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吳柄樂有罪部分撤銷。
吳柄樂共同犯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事 實
一、吳柄樂自民國102 年3 月間某日起加入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月」(音譯)、「陽光」之成年男子及自101 年11月間某日起加入之洪瑋澤(經原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1 千元折算1 日,洪瑋澤及檢察官均未上訴而確定在案)暨其他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員組成之詐欺集團後,吳柄樂與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月」之成年男子及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自102 年3 月31日起至同年4 月7 日止、自同年4 月19日起至同年4 月30日止、自同年5 月4 日起至同年5 月9 日止、自同年5 月20日起至同年5 月26日止等附表一至四之時間內,先由該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月」之成年男子預將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放置在各大賣場置物櫃內,再通知吳柄樂至指定地點拿取該等金融帳戶資料,作為領取詐騙款項之用,其後由該詐欺集團之某姓名年籍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詐欺時間,以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向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分別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帳戶內,吳柄樂再依該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月」之成年男子之指示,分別於附表一至四之時間內,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 至28所示、附表二編號1 至25所示、附表三編號1 至15所示、附表四編號1 至20所示之時間、地點,操作自動櫃員機持前揭提款卡提領如附表所示帳戶內由前揭被害人因受詐騙而匯入之款項,吳柄樂可自被害人遭詐欺金額中抽取百分之2 之報酬,餘款則匯入或無摺存款至「小月」指定之帳戶,或以包裹寄至「小月」指定地點,或放置在各大賣場置物櫃內,供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拿取及朋分,吳秉樂則共獲取以百分之2 計算之犯罪所得計25,897元。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賴佳惠等人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彰化地檢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追加起訴、彰化地方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審理範圍:本件僅被告吳柄樂對原判決有罪部分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故本件審理範圍限於原判決關於被告吳柄樂有罪部分。
至原判決關於被告吳柄樂無罪、免訴部分暨洪瑋澤部分均已確定,非屬本院審理範圍,附此說明。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本院援引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又檢察官、被告吳柄樂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對原審及本院所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 規定,本院所引用供述證據及文書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之認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吳柄樂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見原審卷一第243 頁、原審卷三第15、16、151 、152頁、本院卷第80頁背面、第89頁背面、第108 頁背面)均坦承不諱,核與洪瑋澤之供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犯如附表一至四之4 次詐欺取財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
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 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規定並未更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僅將得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又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 規定另增訂對犯詐欺罪者加重處罰之情形,則仍應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三、論罪之說明:㈠核被告吳柄樂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所屬詐欺集團,雖除被告外,有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月」(音譯)、「陽光」之成年男子及洪瑋澤暨其他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員所組成,惟被告係擔任取款工作之車手,僅與其上線即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月」之成年男子一人聯絡,受其指示取款,故被告係與該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月」及該詐欺集團其他負責撥打電話對被害人詐術之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至被告與另擔任車手之洪瑋澤雖相識,惟其與洪瑋澤及其上線即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陽光」之成年男子2 人,在所屬詐欺集團內係互不聯絡之平行關係,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被告與洪瑋澤、該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陽光」之成年男子之間,並不成立共犯,併予說明。
㈢起訴書及原判決雖以被告共領款88次(原判決誤計為90次,本院逕予更正),每次領款行為成立一詐欺行為云云。
惟被告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並非親自與被害人接洽之人,根本無從知悉被害人之姓名、人數、匯款次數等,被告係接獲該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月」之告知,於附表一至四之4段時期內在同一或數地點設置之提款機前待命,俟接獲指示時密集取款,故於被告接獲該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月」之指示待命之附表一「自102 年3 月31日起至同年4 月7 日止」、附表二「自同年4 月19日起至同年4 月30日止」、附表三「自同年5 月4 日起至同年5 月9 日止」、附表四「自同年5 月20日起至同年5 月26日止」之4 段時間之同一段時間內,如附表一編號1 至28之28次領款動作、如附表二編號1 至25之25次領款動作、如附表三編號1 至15之15次領款動作、如附表四編號1 至20之20次領款動作,屬時間密接不可分之舉動,為接續犯,屬同一接續之詐欺行為,被告之詐欺行為係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共4 次。
故被告所犯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共4 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項:㈠原審就此部分(原判決關於被告吳柄樂有罪部分)以被告就之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1.被告所屬詐欺集團,雖除被告外,有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月」、「陽光」之成年男子及洪瑋澤暨其他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員所組成,惟被告係擔任取款工作之車手,僅與其上線即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月」之成年男子聯絡,受其指示取款,故被告係與該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月」及該詐欺集團其他負責撥打電話對被害人詐術之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至被告與另擔任車手之洪瑋澤及其上線即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陽光」之成年男子2 人,在所屬詐欺集團內係互不聯絡之平行關係,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被告與洪瑋澤、該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陽光」之成年男子之間,並不成立共犯,原判決就本件附表一編號7 (原判決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被害人王桂苹部分)誤認被告與洪瑋澤及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月」、「陽光」之成年男子暨其他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員均為共同正犯,於法有誤;
2.起訴書及原判決雖以被告共領款88次(原判決誤計為90次,本院逕予更正),每次領款行為成立一詐欺行為云云,然被告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並非親自與被害人接洽之人,其係接獲該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月」之告知,於附表一至四之4 段時期內在同一或數地點設置之提款機前待命,俟接獲指示時密集取款之動作,屬時間密接不可分之舉動,為同一接續之詐欺行為,被告之詐欺行為係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共4 次,原判決誤認被告成立90次詐欺犯行,容有違誤;
3.本件被告犯罪所得共25,897元,本應依法沒收、追徵,然於本院審理時被告之父吳順生代被告如數繳交,由本院扣案入國庫,俟案件確定後移交執行檢察官依法處理(詳後理由欄第貳、四、㈢所述),故被告之犯罪所得實際上已遭剝奪,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再就被告本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追徵,原判決未及審酌此節,遽宣告沒收、追徵,亦有不當。
被告上訴以其已認罪並繳交犯罪所得,原審量刑過重等語,為有理由,且原判決亦有上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吳柄樂有罪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靠己力正當營生,竟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致遭詐騙者受騙造成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雖多達88人,惟受騙目名係網購演唱會門票、3C商品、營養品等,受騙金額自數千元至1 萬餘元不等,擔任分工之角色為集團末端且最易遭查獲之車手,犯罪所得係詐得款項之2%,共25,897元,所得利益非多,雖因經濟狀況不佳未能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惟業將犯罪所得如數繳交由本院扣案入國庫,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暨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沒收之說明:1.關於沒收規定,刑法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第2條、第38條、第40條,增訂第38條之1 、第38條之2 、第38條之3、第40條之2條文及第5 章之1 章名;
另105 年6 月22日再次修正公布第38條之3 ,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
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乃係關於沒收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 年7 月1 日後,如有涉及比較沒收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另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本院審理中均供稱其報酬的計算方式為每10萬元可抽2 千元(即2%之比例),由領取到的金額直接扣款等語(見屏東警卷一第14頁,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5346號卷第48頁,原審易字卷三第23頁背面,原審易字卷四第197 頁及本院卷第108 頁背面),故被告就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應為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提領款項之總額1,294,873 元(73,107元+22,500 元+92,400 元+22,740 元+ 85,290元+30, 989元+37,450 元+48,820 元+67,560 元+61,750 元+12,000 元+28,800 元+3,815元+ 68,969元+45,000 元+50,112 元+29,986 元+46,978 元+145,636元+78,122元+59 ,969元+61,979 元+39,829 元+70,972 元+10,100 元=1,294,873元)乘以2%之比例,即25,897元(1,294,873 元×0.02=25,897.46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雖未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追徵其價額,惟於本院審理時被告之父吳順生代被告如數繳交25,897元,由本院扣案入國庫,俟案件確定後移交執行檢察官依法處理(見本院107 年8 月22日審判筆錄第3 頁及卷附同日本院107 年贓字第21號贓證物款收據),故被告之犯罪所得實際上已遭剝奪,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被告之犯罪所得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石宇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蕙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台幣)
┌─┬────┬──────────────────┬──────────────┐
│編│被害人 │ 詐 騙 時 間 │ 匯 款 時 間 │
│號│ ├──────────────────┼──────────────┤
│ │ │ 詐 騙 方 式 │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
│ │ │ ├──────────────┤
│ │ │ │ 匯 入 帳 戶 │
├─┼────┼──────────────────┼──────────────┤
│1 │賴佳惠 │102 年3 月31日下午5 時許 │102年4月1日下午3時56分許 │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2,36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滿意寶寶紙尿├──────────────┤
│ │號4 ,原│布」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賴佳惠上網│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判決附表│瀏覽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戶名:張千純,帳號:017-03│
│ │二之一編│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000000000) │
│ │號1) │願以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賴佳│ │
│ │ │惠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 │
│ │ │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賴佳惠未如│ │
│ │ │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在102 年4 月1 日下午5 時4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 │及地點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局」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賴佳惠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39-41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26頁) │
│ │ │②張千純之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2頁)。 │
│ │ │③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48頁)。 │
│ │ │④拍賣網頁擷取資料(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49-52頁)。 │
├─┼────┼──────────────────┬──────────────┤
│2 │宋偉哲 │102 年4 月1 日晚間6 時許 │102 年4 月1 日晚間10時許 │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2,1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奇美廠牌液晶├──────────────┤
│ │號2 ,原│電視」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宋偉哲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南陽│
│ │判決附表│網瀏覽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郵局(戶名:張千純,帳號:70│
│ │二之一編│欺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0-00000000000000號) │
│ │號2) │稱願以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宋│ │
│ │ │偉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 │
│ │ │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宋偉哲未│ │
│ │ │如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1 日晚間11時29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 段0 號1 「萊爾│
│ │及地點 │富便利商店,湖口長春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宋偉哲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14-15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25頁) │
│ │ │②張千純之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2頁)。 │
│ │ │③宋偉哲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25頁) │
│ │ │④與詐欺集團往來之電子郵件(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26-27頁) │
├─┼────┼──────────────────┬──────┬───────┤
│3 │李沂哲 │102 年4 月1 日晚間6 時23分許 │102 年4 月1 │102 年4 月1日 │
│ │告訴人 │ │日晚間8 時9 │晚間8 時22分許│
│ │(起訴書│ │分許 │ │
│ │附表二編├──────────────────┼──────┼───────┤
│ │號3 ,判│詐欺集團成員於上揭時間,先偽冒雅虎奇│ 29,989元│ 11,247元│
│ │決附表二│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名義,以電話向李沂├──────┴───────┤
│ │之一編號│哲佯稱其前遭詐騙9,000 元一事,已查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南陽│
│ │3) │嫌疑人,現要將遭詐騙之款項匯還給李沂│郵局(戶名:張千純,帳號:70│
│ │ │哲,致使李沂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0-00000000000000號) │
│ │ │依其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將右揭金額,匯│ │
│ │ │入右揭帳戶。 │ │
│ ├────┼──────────────────┴──────────────┤
│ │取款時間│①102 年4 月1 日晚間8 時18分許,在苗栗縣○○鎮○○路000 號1 樓「全│
│ │及地點 │ 家便利商店,頭份雙民店」。 │
│ │ │②102 年4 月1 日晚間8 時37分許,在苗栗縣○○鎮○○路00號「第一商業│
│ │ │ 銀行,頭份分行」。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李沂哲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28-30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27頁) │
│ │ │②張千純之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2頁)。 │
│ │ │③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31頁) │
├─┼────┼──────────────────┬──────────────┤
│4 │陳怡靜 │102 年4 月1 日下午4 時許 │102 年4 月1 日下午4 時52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4,4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SHE 演唱會門├──────────────┤
│ │號5 ,原│票」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陳怡靜上網│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判決附表│瀏覽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戶名:張千純,帳號:017-03│
│ │二之一編│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000000000) │
│ │號4) │願以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陳怡│ │
│ │ │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 │
│ │ │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陳怡靜未如│ │
│ │ │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1 日下午5 時1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統一便利│
│ │及地點 │商店,富先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陳怡靜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55-57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26頁) │
│ │ │②張千純之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2頁)。 │
│ │ │③陳怡靜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62頁) │
│ │ │④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63頁)。 │
│ │ │⑤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64頁)。 │
├─┼────┼──────────────────┬──────────────┤
│5 │林啟泰 │102 年4 月1 日下午4 時3 分許 │102 年4 月1 日晚間6 時31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6,0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奇美廠牌液晶├──────────────┤
│ │號6 ,原│電視」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林啟泰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判決二之│網瀏覽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戶名:張千純,帳號:017-03│
│ │一編號5 │欺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000000000) │
│ │) │稱願以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林│ │
│ │ │啟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 │
│ │ │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林啟泰發│ │
│ │ │現賣家帳號遭停權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1 日晚間6 時35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 ○000 號「統│
│ │及地點 │一便利商店,竹北中華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林啟泰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67-68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26頁) │
│ │ │②張千純之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2頁)。 │
├─┼────┼──────────────────┬──────────────┤
│6 │吳彥宏 │102 年4 月1 日下午5 時29分許 │102 年4 月1 日晚間6 時23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緣吳彥宏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留言欲購│ 17,000元│
│ │附表二編│買筆記型電腦。詐騙集團成員遂於上揭時├──────────────┤
│ │號7 ,原│間,撥打電話予吳彥宏表示欲以右揭款項│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判決附表│之價格出售筆記型電腦,吳彥宏因而陷於│(戶名:張千純,帳號:017-03│
│ │二之一編│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時│000000000) │
│ │號6) │間,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吳彥宏│ │
│ │ │因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1 日晚間6 時35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 ○000 號「統│
│ │及地點 │一便利商店,竹北中華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吳彥宏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74-76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26頁) │
│ │ │②張千純之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2頁)。 │
│ │ │③吳彥宏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81-82 │
│ │ │ 頁) │
├─┼────┼──────────────────┼──────────────┤
│7 │王桂苹 │102 年4 月1 日晚間8 時許 │102 年4 月1 日晚間9 時47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0,1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二手行動電話├──────────────┤
│ │號1,原 │」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王桂苹上網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南陽│
│ │判決附表│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得上開商品│郵局(戶名:張千純,帳號:70│
│ │三) │,並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項│0-00000000000000號) │
│ │ │匯入右揭帳戶。嗣王桂苹因未如期收到貨│ │
│ │ │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1 日晚間9 時57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 號「統一便利商│
│ │及地點 │店,東香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王桂苹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3-4頁) │
│ │ │②張千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688 號卷四第23頁背│
│ │ │ 面至第24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25頁) │
│ │ │②張千純之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2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12頁)。 │
│ │ │④拍賣網頁擷取資料(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13頁)。 │
│ │ │⑤台灣宅配通交寄單、簽收單各1 份(見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10│
│ │ │ 6 號卷內豐原分局偵查卷第19-20 頁) │
├─┼────┼──────────────────┬──────────────┤
│8 │張謹翾 │102 年4 月1 日上午8 時43分許 │102 年4 月2 日下午1 時48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0,0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OSIM優足樂按├──────────────┤
│ │號8,原 │摩器」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張謹翾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南陽│
│ │判決附表│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得上開│郵局(戶名:張千純,帳號:70│
│ │二之一編│商品,並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0-00000000000000號) │
│ │號7) │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張謹翾因未如期收│ │
│ │ │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 日下午1 時48分許後某時,在桃園、新竹地區某處 │
│ │及地點 │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張謹翾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102-104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即時轉帳通知(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114 頁)。 │
├─┼────┼──────────────────┼──────────────┤
│9 │邱瓊誼 │102 年4 月2 日某時 │102 年4 月2 日下午3 時7 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4,500 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奶粉」之訊息├──────────────┤
│ │號9,原 │,嗣於上揭時間,邱瓊誼上網瀏覽該訊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北分行(戶│
│ │判決附表│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名:姜惠瑜,帳號:0000000000│
│ │二之二編│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願以右揭款│86174號) │
│ │號1) │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邱瓊誼陷於錯誤│ │
│ │ │,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項匯│ │
│ │ │入右揭帳戶。嗣因邱瓊誼未如期收到貨品│ │
│ │ │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 日下午3 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合作金│
│ │及地點 │庫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邱瓊誼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146-147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24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84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155頁) │
│ │ │④電子郵件(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156頁、第159頁) │
│ │ │⑤邱瓊誼之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見屏東警卷②之1 ,第15│
│ │ │ 7-158 頁) │
├─┼────┼──────────────────┬──────────────┤
│10│陳柔 │102 年4 月2 日下午3 時許 │102 年4 月2 日下午3 時24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8,0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筆記型電腦」├──────────────┤
│ │號10,原│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陳柔上網瀏覽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北分行(戶│
│ │判決附表│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得上開商品,並│名:姜惠瑜,帳號:0000000000│
│ │二之二編│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項匯入│86174號) │
│ │號2) │右揭帳戶。嗣陳柔因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發│ │
│ │ │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 日下午3 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合作金│
│ │及地點 │庫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陳柔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160-161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24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84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166頁) │
├─┼────┼──────────────────┼──────────────┤
│11│陳達義 │102 年4 月3 日下午1 時33分許 │102 年4 月3 日下午2 時11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20,1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涵碧樓住宿禮├──────────────┤
│ │號11,原│券」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陳達義上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美濃郵局│
│ │判決附表│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向該詐欺集團成│(戶名:劉勝易,帳號000-0000│
│ │二之三編│員購買上開禮券,並依其指示,於右揭時│0000000000號) │
│ │號1) │間,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陳達│ │
│ │ │義發現賣家遭停權,且電話暫停使用,始│ │
│ │ │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3 日下午2 時26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 號「統一便│
│ │及地點 │利商店,竹崙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陳達義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169-170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28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168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174頁) │
│ │ │④詐欺集團簡訊照片(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176頁) │
├─┼────┼──────────────────┬──────────────┤
│12│鄭睿烔 │102 年4 月3 日下午2 時許 │102 年4 月3 日下午2 時32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撥打電話告知│ 13,000元│
│ │附表二編│鄭睿烔其已標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之├──────────────┤
│ │號12,原│行動電話,致鄭睿烔陷於錯誤,依該詐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美濃郵局│
│ │判決附表│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戶名:劉勝易,帳號000-0000│
│ │二之三編│項匯入右揭帳戶。嗣鄭睿烔接獲網路賣家│0000000000號) │
│ │號2) │告知其帳號遭到用,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3 日下午2 時49分許,在新竹市○○路0 段000 ○0 號1 樓「萊│
│ │及地點 │爾富便利商店,新竹竹旺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鄭睿烔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179-181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28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168頁) │
│ │ │③拍賣網頁擷取資料(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186頁) │
│ │ │④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187頁) │
├─┼────┼──────────────────┬──────────────┤
│13│張維宏 │102 年4 月3 日下午3 時30分許 │102 年4 月3 日下午3 時50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4,5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HTC 行動電話├──────────────┤
│ │號13,原│」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張維宏上網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美濃郵局│
│ │判決附表│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得上開行動│(戶名:劉勝易,帳號000-0000│
│ │二之三編│電話,並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0000000000號) │
│ │號3) │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張維宏未如期收│ │
│ │ │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3 日下午3 時56分許,在新竹市○○路0 段000 ○0 號「萊爾富│
│ │及地點 │便利商店,新竹竹旺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張維宏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192-194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29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168頁) │
│ │ │③拍賣網頁擷取資料(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00-201頁) │
│ │ │④張維宏之郵政存簿儲金簿(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02-203頁) │
├─┼────┼──────────────────┬──────────────┤
│14│楊程育 │102 年4 月2 日中午12時50分許 │102 年4 月3 日下午4 時許 │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7,3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桂格養氣人蔘├──────────────┤
│ │號14,原│」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楊程育上網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美濃郵局│
│ │判決附表│覽該訊息,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集團│(戶名:劉勝易,帳號000-0000│
│ │二之三編│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願以│0000000000號) │
│ │號4) │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楊程育陷│ │
│ │ │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 │
│ │ │款項存入右揭帳戶。嗣因楊程育未如期收│ │
│ │ │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3 日下午3 時56分許,在新竹市○○路0 段000 ○0 號「萊爾富│
│ │及地點 │便利商店,新竹竹旺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楊程育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05-207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29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168頁) │
├─┼────┼──────────────────┬──────────────┤
│15│徐羽侑 │102 年4 月2 日清晨5 時許 │102 年4 月3 日下午4 時22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0,0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照相機」之訊├──────────────┤
│ │號15,原│息,嗣於上揭時間,徐羽侑上網瀏覽該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美濃郵局│
│ │判決附表│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戶名:劉勝易,帳號000-0000│
│ │二之三編│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願以右揭│0000000000號) │
│ │號5) │款項之價格出售Casio TR150 相機,致徐│ │
│ │ │羽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 │
│ │ │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徐羽侑未│ │
│ │ │如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3 日下午4 時54分許,在苗栗縣○○鄉○○村○○0 鄰000 號「│
│ │及地點 │萊爾富便利商店,五谷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徐羽侑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13-215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29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168頁) │
│ │ │③往來之電子郵件(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17-220頁) │
│ │ │④拍賣網頁擷取資料(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25頁、第227-229頁) │
│ │ │⑤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26頁) │
├─┼────┼──────────────────┬──────────────┤
│16│莊潔珩 │102 年3 月31日某時 │102 年4 月3 日下午4 時39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27,5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SHE 演唱會門├──────────────┤
│ │號16,原│票」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莊潔珩上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美濃郵局│
│ │判決附表│瀏覽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戶名:劉勝易,帳號000-0000│
│ │二之三編│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0000000000號) │
│ │號6) │願以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莊潔│ │
│ │ │珩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 │
│ │ │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莊潔珩未如│ │
│ │ │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3 日下午4 時54分許,在苗栗縣○○鄉○○村○○0 鄰000 號「│
│ │及地點 │萊爾富便利商店,五谷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莊潔珩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31-232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29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168頁) │
│ │ │③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40頁) │
├─┼────┼──────────────────┼──────────────┤
│17│郭恩慈 │102 年4 月3 日某時 │102 年4 月3 日下午4 時20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3,5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Combi 安撫餐├──────────────┤
│ │號17,原│搖椅床」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郭恩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美濃郵局│
│ │判決附表│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得上│(戶名:劉駿易,帳號:700-01│
│ │二之四編│開搖椅床,並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000000000000號) │
│ │號1) │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郭恩慈未如│ │
│ │ │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3 日下午4 時23分許,在苗栗縣○○鄉○○路000 ○0 號「統一│
│ │及地點 │便利商店,館福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郭恩慈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44-245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0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168頁) │
│ │ │③郭恩慈之存摺影本(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50頁) │
├─┼────┼──────────────────┬──────────────┤
│18│連莉雯 │102 年4 月3 日某時 │102 年4 月3 日下午5 時許 │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奇集集│ 6,240元│
│ │附表二編│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亞培倍力素」之├──────────────┤
│ │號18,原│訊息,嗣於上揭時間,連莉雯上網瀏覽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美濃郵局│
│ │判決附表│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得亞培倍力素2 │(戶名:劉駿易,帳號:700-01│
│ │二之四編│箱,並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000000000000號) │
│ │號2) │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連莉雯未如期收到│ │
│ │ │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3 日下午5 時54分許,在苗栗縣○○鄉○○路000 ○000 號「統│
│ │及地點 │一便利商店,大大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連莉雯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51-252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0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168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53頁) │
├─┼────┼──────────────────┬───────┬──────┤
│19│呂柏諭 │102 年4 月3 日晚間9 時50分許 │102 年4 月3 日│102 年4 月3 │
│ │告訴人 │ │晚間9 時58分許│日晚間某時 │
│ │(起訴書├──────────────────┼───────┼──────┤
│ │附表二編│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2,000元│ 1,000元│
│ │號19,原│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嬰兒推車」之├───────┴──────┤
│ │判決附表│訊息,嗣於上揭時間,呂柏諭上網瀏覽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美濃郵局│
│ │二之四編│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集團成│(戶名:劉駿易,帳號:700-01│
│ │號3) │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願以右│000000000000號) │
│ │ │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呂柏諭陷於│ │
│ │ │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 │
│ │ │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呂柏諭未如期收到│ │
│ │ │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3 日晚間10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0號「萊爾富│
│ │及地點 │便利商店,楊福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呂柏諭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54-257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0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1,第168頁) │
│ │ │③轉帳服務訊息通知(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65頁) │
├─┼────┼──────────────────┼──────────────┤
│20│廖心儀 │102 年4 月5 日下午3 時36分許 │102 年4 月5 日晚間8 時25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2,520元 │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桂格養氣人蔘├──────────────┤
│ │號20,原│」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廖心儀上網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戶│
│ │判決附表│覽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集│名:陳永崇,帳號:000-000000│
│ │二之五編│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願│085808號) │
│ │號1) │以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廖心儀│ │
│ │ │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 │
│ │ │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廖心儀未如期│ │
│ │ │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5 日晚間9 時22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 巷0 號「OK便利│
│ │及地點 │商店,湖口千禧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廖心儀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74-275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1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73頁) │
│ │ │③廖心儀之存摺影本(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77頁) │
├─┼────┼──────────────────┬──────────────┤
│21│賴敬叡 │102 年4 月5 日上午8 時53分許 │102 年4 月6 日下午2 時9 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4,2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Dirt Devil I├──────────────┤
│ │號21,原│nfinity 吸塵器」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戶│
│ │判決附表│,賴敬叡上網瀏覽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名:陳永崇,帳號:000-000000│
│ │二之五編│資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085808號) │
│ │號2) │集團成員佯稱願以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 │
│ │ │商品,致賴敬叡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 │
│ │ │右揭時間,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 │
│ │ │因賴敬叡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6 日下午2 時22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統一便利│
│ │及地點 │商店,楊功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賴敬叡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80-282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1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73頁) │
│ │ │③賴敬叡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86頁) │
│ │ │④往來之電子郵件(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87-296頁) │
│ │ │⑤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97頁) │
├─┼────┼──────────────────┬──────────────┤
│22│章洺翊 │102 年4 月6 日下午2 時許 │102 年4 月6 日下午2 時22分許│
│ │告訴人 │ │前某時 │
│ │(起訴書├──────────────────┼──────────────┤
│ │附表二編│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30,000元│
│ │號22,原│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I PHONE5行動├──────────────┤
│ │判決附表│電話」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章洺翊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戶│
│ │二之五編│網瀏覽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名:陳永崇,帳號:000-000000│
│ │號3) │欺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085808號) │
│ │ │稱願以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章│ │
│ │ │洺翊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 │
│ │ │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章洺翊未│ │
│ │ │如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6 日下午2 時22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統一便利│
│ │及地點 │商店,楊功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章洺翊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98-300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1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73頁) │
├─┼────┼──────────────────┬──────────────┤
│23│陳千文 │102 年4 月6 日下午2 時許 │102 年4 月6 日下午2 時20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陳千文於上揭時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12,000元│
│ │附表二編│上瀏覽到販售「周杰倫演唱會門票」之拍├──────────────┤
│ │號23,原│賣訊息,遂於拍賣網頁上留言訊問商品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戶│
│ │判決附表│宜,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電話聯絡,表示│名:陳永崇,帳號:000-000000│
│ │二之五編│欲將上開演唱會門票出售予陳千文,致陳│085808號) │
│ │號4) │千文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 │
│ │ │,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 │
│ │ │。嗣因陳千文接獲自稱網路賣家之人告知│ │
│ │ │帳號遭盜用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6 日下午2 時22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統一便利│
│ │及地點 │商店,楊功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陳千文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306-307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1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73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311頁) │
├─┼────┼──────────────────┬──────────────┤
│24│黃宜蕾 │102 年4 月7 日下午1 時分許 │102 年4 月7 日下午2 時13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0,0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OSIM廠牌之腿├──────────────┤
│ │號24,原│部按摩機」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黃宜│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戶│
│ │判決附表│蕾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得│名:陳永崇,帳號:000-000000│
│ │二之五編│上開商品,並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085808號) │
│ │號5) │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黃宜蕾未如│ │
│ │ │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7 日下午2 時18分許,在桃園市○○市○○街00○00號「萊爾富│
│ │及地點 │便利商店,楊福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黃宜蕾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312-316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1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73頁) │
│ │ │③交易明細查詢列印(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326頁) │
├─┼────┼──────────────────┬──────────────┤
│25│劉蒼原 │102 年4 月7 日中午12時28分許前某時 │102 年4 月7 日中午12時28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2,0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周杰倫演唱會├──────────────┤
│ │號25,原│門票」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劉蒼原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戶│
│ │判決附表│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得上開│名:陳永崇,帳號:000-000000│
│ │二之五編│商品,並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085808號) │
│ │號6) │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劉蒼原發現其他│ │
│ │ │買家留言指稱賣家為詐騙帳號始發覺受騙│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7 日下午2 時18分許,在桃園市○○市○○街00○00號「萊爾富│
│ │及地點 │便利商店,楊福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劉蒼原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327-328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1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73頁) │
│ │ │③劉蒼原之存摺影本(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333頁) │
│ │ │④拍賣網頁擷取資料(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334頁) │
├─┼────┼──────────────────┬──────────────┤
│26│許嘉玲 │102 年4 月7 日下午2 時15分許前某時 │102 年4 月7 日下午2 時15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3,12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桂格藻精成長├──────────────┤
│ │號26,原│奶粉1 箱6 罐」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戶│
│ │判決附表│許嘉玲上網瀏覽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名:陳永崇,帳號:000-000000│
│ │二之五編│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085808號) │
│ │號7) │團成員佯稱願以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 │
│ │ │品,致許嘉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 │
│ │ │揭時間,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 │
│ │ │許嘉玲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7 日下午2 時18分許,在桃園市○○市○○街00○00號「萊爾富│
│ │及地點 │便利商店,楊福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許嘉玲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337-338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1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73頁) │
│ │ │③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345-346頁) │
│ │ │④往來之電子郵件(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347-349頁) │
├─┼────┼──────────────────┬──────────────┤
│27│陳彥竹 │102 年4 月7 日下午2 時26分許 │102 年4 月7 日下午2 時50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9,0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周杰倫演唱門├──────────────┤
│ │號27,原│票」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陳彥竹上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戶│
│ │判決附表│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得上開商│名:陳永崇,帳號:000-000000│
│ │二之五編│品,並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085808號) │
│ │號8) │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陳彥竹未如期收到│ │
│ │ │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7 日下午3 時22分許,在桃園市○○市○○街00○00號「萊爾富│
│ │及地點 │便利商店,楊福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陳彥竹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351-352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2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73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358頁) │
├─┼────┼──────────────────┬──────────────┤
│28│黃靖雯告│102 年4 月7 日某時 │102 年4 月7 日下午2 時51分許│
│ │訴人(起├──────────────────┼──────────────┤
│ │訴書附表│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2,450元│
│ │二編號28│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西堤餐券」之├──────────────┤
│ │,原判決│訊息,嗣於上揭時間,黃靖雯上網瀏覽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投分行(戶│
│ │附表二之│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集團成│名:陳永崇,帳號:000-000000│
│ │五編號9 │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願以右│085808號) │
│ │) │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黃靖雯陷於│ │
│ │ │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 │
│ │ │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黃靖雯未如期收到│ │
│ │ │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7 日下午3 時22分許,在桃園市○○市○○街00○00號「萊爾富│
│ │及地點 │便利商店,楊福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黃靖雯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361-363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2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2,第273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368頁) │
├─┴────┼─────────────────────────────────┤
│宣告刑 │吳柄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台幣)
┌─┬────┬──────────────────┬──────────────┐
│編│被害人 │ 詐 騙 時 間 │ 匯 款 時 間 │
│號│ ├──────────────────┼──────────────┤
│ │ │ 詐 騙 方 式 │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
│ │ │ ├──────────────┤
│ │ │ │ 匯 入 帳 戶 │
├─┼────┼──────────────────┼──────────────┤
│1 │黃貞瑛 │102 年4 月19日晚間6 時1 分許 │102 年4 月19日晚間7 時29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分別偽冒PCHOME│ 10,989元│
│ │附表二編│網路賣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職員名├──────────────┤
│ │號29,原│義,以電話向黃貞瑛佯稱因網路購物作業│華南商業銀行金華分行(戶名:│
│ │判決附表│疏失,致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扣款,需持│賴宥綸,帳號:000-0000000000│
│ │二之六編│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辦理更正,黃貞瑛因│42號) │
│ │號1) │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 │
│ │ │員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將右揭款項匯入右│ │
│ │ │揭帳戶。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19日晚間7 時3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000 號「統│
│ │及地點 │一便利商店,楊陳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黃貞瑛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371-373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3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370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379頁) │
│ │ │④黃貞瑛之存摺影本(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379頁) │
├─┼────┼──────────────────┬──────────────┤
│2 │林育民 │102 年4 月19日下午4 時30分許 │102 年4 月19日晚間6 時1分許 │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20,0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海賊王模型」├──────────────┤
│ │號30,原│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林育民上網瀏覽│華南商業銀行金華分行(戶名:│
│ │判決附表│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得上開林育民│賴宥綸,帳號:000-0000000000│
│ │二之六編│,並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項│42號) │
│ │號2) │匯入右揭帳戶。嗣因林育民未如期收到貨│ │
│ │ │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19日晚間6 時18分許,在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1 段260 、262 │
│ │及地點 │、264號「全聯社,楊梅中山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林育民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380-381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3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370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385頁) │
│ │ │④林育民之金融卡影本(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385頁) │
├─┼────┼──────────────────┬──────────────┤
│3 │翁麗涵 │102 年4 月22日晚間10時31分許 │102 年4 月22日晚間10時44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露天拍│ 15,000元│
│ │附表二編│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IPHONE5 行動電話├──────────────┤
│ │號31,原│」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翁麗涵上網瀏│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
│ │判決附表│覽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集│戶名:廖昆冠,帳號:000-0000│
│ │二之七編│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願│000000000 號) │
│ │號1) │以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翁麗涵│ │
│ │ │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 │
│ │ │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翁麗涵收到露│ │
│ │ │天拍賣網站通知賣家已被停權始發覺受騙│ │
│ │ │。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2日晚間10時44分許後某時,在新竹縣○○鄉○○路00號「中華│
│ │及地點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湖口郵局」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翁麗涵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394-396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4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393頁) │
│ │ │③翁麗涵之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02-403頁)│
│ │ │④賣家停權通知(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04頁) │
├─┼────┼──────────────────┬──────────────┤
│4 │林文瑞 │102 年4 月22日下午4 時許 │102 年4 月22日晚間10時許 │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20,0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筆記型電腦」├──────────────┤
│ │號32,原│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林文瑞上網瀏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
│ │判決附表│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集團│戶名:廖昆冠,帳號:000-0000│
│ │二之七編│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願以│000000000 號) │
│ │號2) │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林文瑞陷│ │
│ │ │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 │
│ │ │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林文瑞未如期收│ │
│ │ │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2日晚間10時39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 號「全家便利│
│ │及地點 │商店,湖口成功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林文瑞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06-408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4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393頁) │
│ │ │③拍賣網頁擷取資料(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14-415頁) │
│ │ │④往來之電子郵件(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22-431頁) │
├─┼────┼──────────────────┬──────────────┤
│5 │曾婷婷 │102 年4 月23日下午1 時許 │102 年4 月23日下午1 時27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2,45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西堤餐券」之├──────────────┤
│ │號33,原│訊息,嗣於上揭時間,曾婷婷上網瀏覽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
│ │判決附表│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得上開商品,並│戶名:廖昆冠,帳號:000-0000│
│ │二之七編│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項匯入│000000000 號) │
│ │號3) │右揭帳戶。嗣因曾婷婷未如期收到貨品始│ │
│ │ │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3日下午1 時28分許,在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1 段260 、262 │
│ │及地點 │、264號「全聯社,楊梅中山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曾婷婷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32-433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4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393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35頁) │
├─┼────┼──────────────────┬──────────────┤
│6 │邱紹信 │102 年4 月25日下午3 時分許 │102 年4 月25日下午4 時13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0,1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相機」之訊息├──────────────┤
│ │號34,原│,嗣於上揭時間,邱紹信上網瀏覽該訊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石翔│
│ │判決附表│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取│淵,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二之八編│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願以右揭款│) │
│ │號1) │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邱紹信陷於錯誤│ │
│ │ │,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項匯│ │
│ │ │入右揭帳戶。嗣因邱紹信未如期收到貨品│ │
│ │ │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5日下午5 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統│
│ │及地點 │一便利商店,新揚欣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邱紹信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39-440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5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38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42頁) │
├─┼────┼──────────────────┬──────────────┤
│7 │高美雲 │102 年4 月25日下午3 時59分許前某時 │102 年4 月25日下午3 時59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83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明治膠原蛋白├──────────────┤
│ │號35,原│粉」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高美雲上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石翔│
│ │判決附表│瀏覽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淵,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二之八編│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 │
│ │號2) │願以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高美│ │
│ │ │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 │
│ │ │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高美雲未如│ │
│ │ │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5日下午5 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統│
│ │及地點 │一便利商店,新揚欣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高美雲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45-446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5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38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51頁) │
│ │ │④高美雲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影本(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51-452頁) │
├─┼────┼──────────────────┬──────────────┤
│8 │王雅君 │102 年4 月25日中午12時37分許 │102 年4 月25日下午2時28分許 │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奇集集│ 930元│
│ │附表二編│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夏慕尼餐券」之├──────────────┤
│ │號36,原│訊息,嗣於上揭時間,王雅君上網瀏覽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石翔│
│ │判決附表│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集團成│淵,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二之八編│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願以右│) │
│ │號3) │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王雅君陷於│ │
│ │ │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 │
│ │ │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王雅君未如期收到│ │
│ │ │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5日下午2 時52分許,苗栗縣○○市○○街000 號「全家便利商│
│ │及地點 │店,苗栗大勝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王雅君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54-456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5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38頁) │
│ │ │③往來之電子郵件(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59-460頁) │
│ │ │④匯款紀錄(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59-460頁) │
├─┼────┼──────────────────┬──────────────┤
│9 │邱蓉貞 │102 年4 月25日下午5 時分許 │102 年4 月25日晚間7 時4分許 │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分別偽冒網路賣│ 14,980元│
│ │附表二編│家及臺灣銀行職員名義,以電話向邱蓉貞├──────────────┤
│ │號37,原│佯稱因網路購物作業疏失,致會被多次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石翔│
│ │判決附表│款,需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辦理更正,│淵,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二之八編│邱蓉貞因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 │
│ │號4) │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將右揭款│ │
│ │ │項匯入右揭帳戶。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5日晚間6 時33分許,在桃園市○○市○○路000 號聯邦銀行南│
│ │及地點 │崁分行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邱蓉貞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61-462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6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38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68頁) │
├─┼────┼──────────────────┬──────────────┤
│10│林雍展 │102 年4 月25日下午4 時24分許 │102 年4 月25日下午5 時35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8,0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I PHONE 4S行├──────────────┤
│ │號38,原│動電話」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林雍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石翔│
│ │判決附表│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得上│淵,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二之八編│開商品,並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 │
│ │號5) │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林雍展接獲雅│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郵件告知賣家已遭停權始│ │
│ │ │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5日晚間6 時33分許,在在桃園市○○市○○路000 號聯邦銀行│
│ │及地點 │南崁分行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林雍展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69-471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5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38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77頁) │
│ │ │④拍賣網頁擷取資料(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78-480頁) │
│ │ │⑤往來之電子郵件(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81頁) │
├─┼────┼──────────────────┬──────────────┤
│11│王珮珊 │102 年4 月25日下午5 時許 │102 年4 月25日下午5 時後某時│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分別偽冒網路賣│ 12,980元│
│ │附表二編│家及銀行行員名義,以電話向王珮珊佯稱├──────────────┤
│ │號39,原│因網路購物作業疏失,致付款方式設定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石翔│
│ │判決附表│分期扣款,需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辦理│淵,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二之八編│更正,王珮珊因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 │
│ │號6)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將│ │
│ │ │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5日晚間6 時33分許,在在桃園市○○市○○路000 號聯邦銀行│
│ │及地點 │南崁分行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王珮珊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83-485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5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②之3,第438頁) │
├─┼────┼──────────────────┬──────────────┤
│12│巫佳錫 │102 年4 月27日晚間8 時57分許 │102 年4 月27日晚間9 時18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偽冒雅虎奇摩拍│ 11,000元│
│ │附表二編│賣網站之賣家,以電話告知巫佳錫已購得├──────────────┤
│ │號40,原│商品,巫佳錫因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戶名:│
│ │判決附表│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林禹泓,帳號:000-0000000000│
│ │二之九編│嗣巫佳錫因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89號) │
│ │號1) │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7日晚間11時12分許,在桃園市○鎮市○○路000 ○000 號「全│
│ │及地點 │家便利商店,平鎮安豐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巫佳錫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3-4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7頁) │
│ │ │②林禹泓之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2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8頁) │
├─┼────┼──────────────────┬──────────────┤
│13│黃鐙寬 │102 年4 月27日某時 │102 年4 月27日晚間11時26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黃鐙寬於上揭時間,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13,500元│
│ │附表二編│上瀏覽到販售「三星廠牌行動電話」之拍├──────────────┤
│ │號41,原│賣訊息,遂於下標,詐欺集團成員與黃鐙│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戶名:│
│ │判決附表│寬聯繫,表示欲將上開商品出售予黃鐙寬│林禹泓,帳號:000-0000000000│
│ │二之九編│,致黃鐙寬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89號) │
│ │號2) │之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項匯入右│ │
│ │ │揭帳戶。嗣因黃鐙寬撥打拍賣網站上賣家│ │
│ │ │所留之行動電話,經告知可能遭詐騙,進│ │
│ │ │而查悉上情。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7日晚間11時12分許,在桃園市○鎮市○○路000 ○000 號「全│
│ │及地點 │家便利商店,平鎮安豐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黃鐙寬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0-12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7頁) │
│ │ │②林禹泓之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2頁) │
│ │ │③WEB ATM交易明細查詢(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5頁) │
├─┼────┼──────────────────┬──────────────
│14│徐宇亭 │102 年4 月27日下午3 時46分許前之某時│102 年4 月27日下午3 時46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7,0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寶兒演唱會門├──────────────┤
│ │號47,原│票」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徐宇亭上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發分行(戶│
│ │判決附表│瀏覽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名:陳振軒,帳號:000-000000│
│ │二之十編│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0000000號) │
│ │號1) │願以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徐宇│ │
│ │ │亭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 │
│ │ │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徐宇亭未如│ │
│ │ │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7日下午4 時7 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0 ○000 號│
│ │及地點 │「全家便利商店,平鎮民族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徐宇亭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81-83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9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80頁) │
│ │ │③徐宇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影本(見屏東警卷③之1 ,第87頁) │
├─┼────┼──────────────────┬──────────────┤
│15│黃仲豪 │102 年4 月27日下午3 時許 │102 年4 月27日下午3 時28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8,1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STOKKE XPLOR├──────────────┤
│ │號48,原│Y 嬰兒推車」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發分行(戶│
│ │判決附表│仲豪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名:陳振軒,帳號:000-000000│
│ │二之十編│得上開商品,並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0000000號) │
│ │號2) │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黃仲豪未│ │
│ │ │如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7日下午4 時7 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0 ○000 號│
│ │及地點 │「全家便利商店,平鎮民族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黃仲豪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93-94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9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80頁) │
│ │ │③拍賣網頁擷取資料(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02頁、第105-106頁) │
│ │ │④SKYPE通話紀錄(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03-104頁) │
│ │ │⑤網路匯款憑證(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04頁) │
├─┼────┼──────────────────┬──────────────┤
│16│吳政隆 │102 年4 月27日中午12時40分許 │102 年4 月27日下午1 時57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2,0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CANON 相機」├──────────────┤
│ │號49,原│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吳政隆上網瀏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發分行(戶│
│ │判決附表│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得上開商品,│名:陳振軒,帳號:000-000000│
│ │二之十編│並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項匯│0000000號) │
│ │號3) │入右揭帳戶。嗣因吳政隆未如期收到貨品│ │
│ │ │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7日下午3 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里○○○00○00號「│
│ │及地點 │高速公路中壢休息站」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吳政隆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08-109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9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80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13頁) │
├─┼────┼──────────────────┬──────────────┤
│17│張品蓁 │102 年4 月27日某時 │102年4 月28日凌晨0 時49分許 │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3,6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寶兒演唱會門├──────────────┤
│ │號42,原│票」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張品蓁上網│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戶名:│
│ │判決附表│瀏覽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林禹泓,帳號:000-0000000000│
│ │二之九編│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89號) │
│ │號3) │願以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張品│ │
│ │ │蓁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 │
│ │ │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張品蓁未如│ │
│ │ │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8日中午12時8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全家便利│
│ │及地點 │商店,楊梅新成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張品蓁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6-18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7頁) │
│ │ │②林禹泓之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2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24頁) │
│ │ │④拍賣網頁擷取資料(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25頁) │
│ │ │⑤往來之電子郵件資料(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26-30頁)。 │
├─┼────┼──────────────────┬──────────────┤
│18│林禹彣 │102 年4 月28日中午12時許前某時 │102 年4 月28日中午12時許 │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露天拍│ 5,660元 │
│ │附表二編│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日立廠牌除濕機」├──────────────┤
│ │號43,原│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林禹彣上網瀏覽│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戶名:│
│ │判決附表│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得上開商品,│林禹泓,帳號:000-0000000000│
│ │二之九編│並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項匯│89號) │
│ │號4) │入右揭帳戶。嗣因林禹彣收到露天客服人│ │
│ │ │員告知賣家為警示帳號,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8日中午12時3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000 號「統│
│ │及地點 │一便利商店,楊陳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林禹彣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33-34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7頁) │
│ │ │②林禹泓之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2頁) │
│ │ │③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37頁) │
├─┼────┼──────────────────┬──────────────┤
│19│李依靜 │102 年4 月28日晚間6 時分許 │102 年4 月28日晚間8 時24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6,8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GD演唱會門票├──────────────┤
│ │號44,原│」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李依靜上網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沙鹿鹿寮│
│ │判決附表│覽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集│郵局(戶名:林禹泓,帳號:70│
│ │二之九編│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願│0-00000000000000號) │
│ │號5) │以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李依靜│ │
│ │ │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 │
│ │ │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李依靜未如期│ │
│ │ │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8日晚間8 時2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000 號「萊│
│ │及地點 │爾富便利商店,桃縣大成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李依靜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41-43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8頁) │
│ │ │②往來之電子郵件(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44-50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58頁) │
├─┼────┼──────────────────┬──────────────┤
│20│魯伯龍 │102 年4 月28日晚間9 時許 │102 年4 月28日晚間9 時51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0,0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OSIM廠牌腿部├──────────────┤
│ │號45,原│按摩機」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魯伯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沙鹿鹿寮│
│ │判決附表│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得上│郵局(戶名:林禹泓,帳號:70│
│ │二之九編│開商品,並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0-00000000000000號) │
│ │號6) │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魯伯龍未如期│ │
│ │ │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8日晚間9 時4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全家便利│
│ │及地點 │商店,楊梅新成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魯伯龍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59-60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45頁) │
│ │ │②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66頁) │
├─┼────┼──────────────────┬──────────────┤
│21│林育慧 │102 年4 月28日晚間9 時許 │102 年4 月28日晚間9 時46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7,0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桂格奶粉2 箱├──────────────┤
│ │號46,原│」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林育慧上網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沙鹿鹿寮│
│ │判決附表│覽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集│郵局(戶名:林禹泓,帳號:70│
│ │二之九編│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願│0-00000000000000號) │
│ │號7) │以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林育慧│ │
│ │ │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 │
│ │ │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林育慧聯絡不│ │
│ │ │上賣家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8日晚間9 時4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全家便利│
│ │及地點 │商店,楊梅新成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林育慧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69-71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45頁) │
│ │ │②拍賣網頁擷取資料(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76-77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78頁) │
├─┼────┼──────────────────┬──────────────┤
│22│林煌銘 │102 年4 月28日某時 │102 年4 月28日下午2 時23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0,0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OSIM廠牌腿部├──────────────┤
│ │號51,原│按摩機」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林煌銘│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發分行(戶│
│ │判決附表│上網瀏覽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名:陳振軒,帳號:000-000000│
│ │二之十編│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0000000號) │
│ │號4) │佯稱願以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 │
│ │ │林煌銘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 │
│ │ │,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林煌銘│ │
│ │ │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8日下午2 時3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號「萊爾富便利│
│ │及地點 │商店,桃縣楊新2 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林煌銘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20-122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40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80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28頁) │
│ │ │④林煌銘之存款明細(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29頁) │
│ │ │⑤往來之電子郵件(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30-132頁) │
│ │ │⑥拍賣網頁擷取資料(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33-134頁) │
├─┼────┼──────────────────┬──────────────┤
│23│陳宣輯 │102 年4 月26日下午4 時20分許 │102 年4 月28日下午4 時20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9,0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OSIM廠牌腿部├──────────────┤
│ │號52,原│按摩機」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陳宣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發分行(戶│
│ │判決附表│上網瀏覽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名:陳振軒,帳號:000-000000│
│ │二之十編│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0000000號) │
│ │號5) │佯稱願以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 │
│ │ │陳宣輯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 │
│ │ │,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陳宣輯│ │
│ │ │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8日下午4 時17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
│ │及地點 │,楊昌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陳宣輯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35-137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40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80頁) │
│ │ │③往來之電子郵件(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43-146頁) │
│ │ │④匯款紀錄(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46頁) │
├─┼────┼──────────────────┬──────────────┤
│24│楊正榮 │102 年4 月28日晚間8 時21分許 │102 年4 月28日晚間8 時34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5,65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家電」之訊息├──────────────┤
│ │號50,原│,嗣於上揭時間,楊正榮上網瀏覽該訊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發分行(戶│
│ │判決附表│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名:陳振軒,帳號:000-000000│
│ │二之十編│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願以右揭款│0000000號) │
│ │號6) │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楊正榮陷於錯誤│ │
│ │ │,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項匯│ │
│ │ │入右揭帳戶。嗣因楊正榮未如期收到貨品│ │
│ │ │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28日晚間8 時34分後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00 ○000 號│
│ │及地點 │「萊爾富便利商店,桃縣大成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楊正榮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14-115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80頁) │
│ │ │②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39頁)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17頁) │
├─┼────┼──────────────────┬──────────────┤
│25│吳佳珍 │102 年4 月29日中午12時38分許 │102 年4 月30日中午12時4 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2,0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王品牛排餐券├──────────────┤
│ │號53,原│」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吳佳珍上網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汐止社后│
│ │判決附表│覽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集│郵局(戶名:陳生義,帳號:70│
│ │二之十一│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願│0-00000000000000號) │
│ │編號1) │以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吳佳珍│ │
│ │ │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 │
│ │ │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吳佳珍未如期│ │
│ │ │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4 月30日中午12時5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0 號1 樓「│
│ │及地點 │全家便利商店,永美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吳佳珍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49-151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41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48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56頁) │
│ │ │④往來之電子郵件(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57-158頁) │
├─┴────┼─────────────────────────────────┤
│ 宣告刑 │吳柄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附表三:(時間:民國、金額:新台幣)
┌─┬────┬──────────────────┬──────────────┐
│編│被害人 │ 詐 騙 時 間 │ 匯 款 時 間 │
│號│ ├──────────────────┼──────────────┤
│ │ │ 詐 騙 方 式 │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
│ │ │ ├──────────────┤
│ │ │ │ 匯 入 帳 戶 │
├─┼────┼──────────────────┼──────────────┤
│1 │陳韋潔 │102 年5 月4 日下午4 時40分許 │102 年5 月4 日晚間6 時40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6,8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BIG BANG演唱├──────────────┤
│ │號54,原│會門票」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陳韋潔│華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戶名:│
│ │判決附表│上網瀏覽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吳偉慶,帳號:000-0000000000│
│ │二之十二│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48號) │
│ │編號1) │佯稱願以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 │
│ │ │陳韋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 │
│ │ │,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陳韋潔│ │
│ │ │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4 日晚間7 時1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統一便│
│ │及地點 │利商店,楊民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陳韋潔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63-165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42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62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69頁) │
├─┼────┼──────────────────┬──────────────┤
│2 │鄭麗真 │102 年5 月5 日下午4 時許 │102 年5 月5 日下午4 時48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2,0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Rimowa廠牌登├──────────────┤
│ │號55,原│機箱」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鄭麗真上│華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戶名:│
│ │判決附表│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得上開│吳偉慶,帳號:000-0000000000│
│ │二之十二│商品,並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48號) │
│ │編號2) │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鄭麗真未如期收│ │
│ │ │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5 日下午5 時8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統│
│ │及地點 │一便利商店,寶楊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鄭麗真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70-172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42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62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78頁) │
├─┼────┼──────────────────┬──────────────┤
│3 │林姿妤 │102 年5 月6 日中午12時30分許 │102 年5 月6 日下午1 時52分許│
│ │被害人 │ │ │
│ │(起訴書├──────────────────┼──────────────┤
│ │附表二編│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0,000元│
│ │號56,原│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Tokuyo廠牌按├──────────────┤
│ │判決附表│摩機」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林姿妤上│華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戶名:│
│ │二之十二│網瀏覽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吳偉慶,帳號:000-0000000000│
│ │編號3) │欺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48號) │
│ │ │稱願以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林│ │
│ │ │姿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 │
│ │ │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林姿妤未│ │
│ │ │如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6 日下午2 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統一便│
│ │及地點 │利商店,楊民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林姿妤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81-182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42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62頁) │
│ │ │③土地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查詢單(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86 頁) │
│ │ │④往來之電子郵件(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89-192頁) │
├─┼────┼──────────────────┬──────────────┤
│4 │楊巧寧 │102 年5 月5 日中午12時許 │102 年5 月7 日晚間11時15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拍賣網│ 3,815元│
│ │附表二編│站上刊登欲販售「權志龍演唱會門票」之├──────────────┤
│ │號58,原│訊息,嗣於上揭時間,楊巧寧上網瀏覽該│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戶│
│ │判決附表│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集團成│名:陳慧真,帳號:000-000000│
│ │二之十三│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願以右│99105號) │
│ │編號1) │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楊巧寧陷於│ │
│ │ │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 │
│ │ │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楊巧寧未如期收到│ │
│ │ │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7 日晚間10時4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全家│
│ │及地點 │便利商店,中壢龍岡一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楊巧寧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225-227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43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1,第194頁) │
│ │ │③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228頁) │
├─┼────┼──────────────────┬──────────────┤
│5 │陳肇熙 │102 年5 月7 日晚間7 時34分許 │102 年5 月7 日晚間8 時53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分別偽冒露天拍│ 29,980元│
│ │附表二編│賣網路賣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職員├──────────────┤
│ │號59,原│名義,以電話向陳肇熙佯稱因簽收作業錯│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戶名:│
│ │判決附表│誤,致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扣款,需持金│姚定霖,帳號:000-0000000000│
│ │二之十四│融卡至自動櫃員機辦理更正,陳肇熙因而│310號) │
│ │編號1) │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 │
│ │ │帳戶。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7 日晚間9 時49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00 號「統│
│ │及地點 │一便利商店,豐訊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陳肇熙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233-234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44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232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238頁) │
│ ├────┼─────────────────────────────────┤
│ │宣告刑 │吳柄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6 │鄭銘昌 │102 年5 月7 日晚間7 時許 │102 年5 月7 日晚間8 時21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9,0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釣竿」之訊息├──────────────┤
│ │號60、併│,嗣於上揭時間,鄭銘昌上網瀏覽該訊息│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戶名:│
│ │辦附表編│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姚定霖,帳號:000-0000000000│
│ │號4,原 │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願以右揭款│310號) │
│ │判決附表│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鄭銘昌陷於錯誤│ │
│ │二之十四│,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項匯│ │
│ │編號2) │入右揭帳戶。嗣因鄭銘昌未如期收到貨品│ │
│ │ │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7 日晚間9 時49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00 號「統│
│ │及地點 │一便利商店,豐訊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鄭銘昌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240-242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44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232頁) │
│ │ │③往來之電子郵件(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248頁) │
│ │ │④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250頁) │
├─┼────┼──────────────────┬──────────────┤
│7 │徐宇柔 │102 年5 月7 日晚間8 時5 分許前之某時│102 年5 月7 日晚間8 時5 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欺集團成員於上揭時間,偽冒雅虎奇摩│ 29,989元│
│ │附表二編│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名義,以電話向徐宇柔├──────────────┤
│ │號61,原│佯稱其前遭詐騙5,645 元一事,已查獲嫌│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戶名:│
│ │判決附表│疑人,現要將遭詐騙之款項匯還給徐宇柔│姚定霖,帳號:000-0000000000│
│ │二之十四│,致徐宇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提款│310號) │
│ │編號3) │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7 日晚間10時5 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 號「平鎮市農會│
│ │及地點 │,南勢分部」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徐宇柔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251-256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44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232頁) │
│ │ │③第一商業銀行自動化服務設備轉帳明細(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260頁) │
│ │ │④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明細分類帳(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261頁) │
│ │ │⑤交易明細(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262頁) │
│ │ │⑥拍賣網頁擷取資料(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264-265頁) │
│ │ │⑦徐宇柔之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267頁)│
├─┼────┼──────────────────┬──────────────┤
│8 │鄭育芳 │102 年5 月7 日中午12時許 │102 年5 月7 日下午3 時14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6,2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嬰兒推車」之├──────────────┤
│ │號62、併│訊息,嗣於上揭時間,鄭育芳上網瀏覽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市郵局│
│ │辦意旨書│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得上開商品,並│(戶名:張富凱,帳號:700-01│
│ │附表編號│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項匯入│000000000000號) │
│ │2,原判 │右揭帳戶。嗣因鄭育芳未如期收到貨品始│ │
│ │決附表二│發覺受騙。 │ │
│ │之十五編│ │ │
│ │號1 │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7 日下午3 時4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000 號「統│
│ │及地點 │一便利商店,楊陳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鄭育芳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273-275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45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232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284頁) │
├─┼────┼──────────────────┬──────────────┤
│9 │蔡嘉哲 │102 年5 月7 日下午1 時20分許 │102 年5 月7 日下午3 時47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2,0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SONY相機」之├──────────────┤
│ │號63、併│訊息,嗣於上揭時間,蔡嘉哲上網瀏覽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市郵局│
│ │辦意旨書│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集團成│(戶名:張富凱,帳號:700-01│
│ │附表編號│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願以右│000000000000號) │
│ │3,原判 │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蔡嘉哲陷於│ │
│ │決附表二│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 │
│ │之十五編│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蔡嘉哲未如期收到│ │
│ │號2) │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7 日下午3 時5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統一│
│ │及地點 │便利商店,揚善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蔡嘉哲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285-286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45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232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290頁) │
├─┼────┼──────────────────┬──────────────┤
│10│林怡如 │102 年5 月7 日凌晨0 時許 │102年5月7日下午1時46分許 │
│ │告訴人 ├──────────────────┼──────────────┤
│ │(追加起│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6,000元│
│ │訴書附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保健食品之訊息├──────────────┤
│ │編號5, │,嗣於上揭時間,林怡如上網瀏覽該訊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市郵局│
│ │原判決附│,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戶名:張富凱,帳號000-0000│
│ │表二之十│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願以右揭款項│0000000000號) │
│ │五編號3 │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林怡如陷於錯誤,│ │
│ │) │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項存入│ │
│ │ │右揭帳戶。嗣因林怡如瀏覽該雅虎奇摩拍│ │
│ │ │賣網頁發現網站上物品遭下架,始發覺受│ │
│ │ │騙 │ │
│ ├────┼──────────────────┴──────────────┤
│ │取款時間│102年5月7日下午1時46分後某時,在桃園市楊梅區某處 │
│ │及地點 │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林怡如於警詢之指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卷,第125-127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林怡如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卷,第129 │
│ │ │ 頁) │
├─┼────┼──────────────────┬──────────────
│11│蕭佳瑋 │102 年5 月7 日某時 │102 年5 月7 日某時 │
│ │被害人 ├──────────────────┼──────────────┤
│ │(追加起│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2,500元│
│ │訴書附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S.H.E演唱會 ├──────────────┤
│ │編號6, │門票」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蕭佳瑋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市郵局│
│ │原判決附│網瀏覽該訊息,其下標後依指示,於右揭│(戶名:張富凱,帳號000-0000│
│ │表二之十│時間,將右揭款項存入右揭帳戶。嗣因蕭│0000000000號) │
│ │五編號5 │佳瑋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 │
│ ├────┼──────────────────┴──────────────┤
│ │取款時間│102年5月7日下午2時1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
│ │及地點 │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蕭佳瑋於偵查之指述(彰化地檢103偵6989號卷,第88正反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蕭佳瑋0000000000000000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明細查詢(彰化地檢103偵 │
│ │ │ 6989號卷,第92頁) │
│ │ │②蕭佳瑋之電子郵件(彰化地檢103偵6989號卷,第93頁) │
├─┼────┼──────────────────┬──────────────┤
│12│曾紫雲 │102 年5 月7 日某時 │102 年5 月7 日晚間6 時40分許│
│ │告訴人 ├──────────────────┼──────────────┤
│ │(追加起│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5,400元│
│ │訴書附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
│ │編號7, │息,嗣於上揭時間,曾紫雲上網瀏覽該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市郵局│
│ │原判決附│息,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取│(戶名:張富凱,帳號000-0000│
│ │表二之十│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願以右揭款│0000000000號) │
│ │五編號6 │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曾紫雲陷於錯誤│ │
│ │ ) │,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項存│ │
│ │ │入右揭帳戶。嗣因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發覺│ │
│ │ │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7 日晚間6 時40分後某時,在桃園市楊梅區某處 │
│ │及地點 │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曾紫雲於警詢之指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卷,第88-89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曾紫雲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卷,第92頁)│
├─┼────┼──────────────────┬──────────────┤
│13│李文玉 │102年5月7 日下午1時40分許前某時 │102 年5 月9 日下午1時43分許 │
│ │被害人 ├──────────────────┼──────────────┤
│ │(追加起│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2,900元│
│ │訴書附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S.H.E演唱會 ├──────────────┤
│ │編號4, │門票」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李文玉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市郵局│
│ │原判決附│網瀏覽該訊息,其下標後依指示,於右揭│(戶名:張富凱,帳號000-0000│
│ │表二之十│時間,將右揭款項存入右揭帳戶。嗣因李│0000000000號) │
│ │五編號4 │文玉未如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9 日下午1時43分後某時,在桃園、新竹地區某處 │
│ │及地點 │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李文玉於警詢之指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卷,第119-120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卷,第121 頁│
│ │ │ ) │
├─┼────┼─────────────────────────────────┤
│14│郭雅惠 │102 年5 月9 日晚間6 時10分許 │102 年5 月9 日晚間9時47分許 │
│ │被害人 ├──────────────────┼──────────────┤
│ │(追加起│詐騙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以詐騙電話佯裝│ 29,989元│
│ │訴書附表│奇摩客服中心人員及以金融中心人員名義├──────────────┤
│ │編號2, │,以電話向郭雅惠佯稱欲退款,需持金融│台新銀行(戶名:林俊谷,帳號│
│ │原判決附│卡至自動櫃員機辦理,郭雅惠因而陷於錯│00000000000000號) │
│ │表二之十│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 │
│ │六編號1 │作提款機,而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 │ │
│ │) │ │ │
│ ├────┼──────────────────┴──────────────┤
│ │取款時間│102年5月9日晚間9時5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號1樓永豐銀行 │
│ │及地點 │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郭雅惠於警詢之指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卷,第59-61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彰化地檢103偵6989號卷,第39頁) │
│ │ │②郭雅惠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卷,第64頁)│
├─┼────┼──────────────────┬──────────────┤
│15│房志軒 │102 年5 月9 日晚間9 時40分許 │102 年5 月9 日晚間10時31分許│
│ │被害人 ├──────────────────┼──────────────┤
│ │(追加起│詐騙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以詐騙電話,向│ 20,123元│
│ │訴書附表│房志軒佯稱因網路購物作業疏失,致付款├──────────────┤
│ │編號3, │方式設定錯誤,需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台新銀行(戶名:林俊谷,帳號│
│ │原判決附│辦理更正,房志軒因而陷於錯誤,於右揭│00000000000000號) │
│ │表二之十│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提款機,│ │
│ │六編號2 │而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 │ │
│ │) │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9 日晚間10時31分後某時,在桃園市楊梅區某處 │
│ │及地點 │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房志軒於警詢之指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卷,第68正反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卷,第72頁) │
├─┴────┼─────────────────────────────────┤
│ 宣告刑 │吳柄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四:(時間:民國、金額:新台幣)
┌─┬────┬──────────────────┬──────────────┐
│編│被害人 │ 詐 騙 時 間 │ 匯 款 時 間 │
│號│ ├──────────────────┼──────────────┤
│ │ │ 詐 騙 方 式 │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
│ │ │ ├──────────────┤
│ │ │ │ 匯 入 帳 戶 │
├─┼────┼──────────────────┼──────────────┤
│1 │呂佩陵 │102 年5 月20日晚間8 時10分許 │102 年5 月20日晚間8 時31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分別偽冒露天拍│ 29,986元│
│ │附表二編│賣網路賣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職員├──────────────┤
│ │號64,原│名義,以電話向呂佩陵佯稱因網路購物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後勁│
│ │判決附表│業疏失,致帳號會連續扣款12個月,需持│郵局(戶名:吳俊義,帳號:70│
│ │二之十七│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辦理更正,呂佩陵因│0-00000000000000) │
│ │編號1) │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 │
│ │ │員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將右揭款項匯入右│ │
│ │ │揭帳戶。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20日晚間8 時35分許,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中華│
│ │及地點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大同郵局」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呂佩陵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331-332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48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2 ,第330 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334頁) │
├─┼────┼──────────────────┬──────────────┤
│2 │張木榮 │102 年5 月21日晚間8 時許 │102 年5 月21日晚間9 時1分許 │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分別偽冒尖端網│ 29,980元│
│ │附表二編│路出版社職員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職├──────────────┤
│ │號66,原│員名義,以電話向張木榮佯稱因網路購物│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水汴│
│ │判決附表│作業疏失,致會多扣款一次,需持金融卡│頭郵局(戶名:李明晟,帳號:│
│ │二之十八│至自動櫃員機辦理更正,張木榮因而陷於│000-00000000000000號) │
│ │編號1) │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操作提款機,而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 │
│ │ │。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21日晚間9 時4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000 號「統│
│ │及地點 │一便利商店,楊陳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張木榮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378-381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50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377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392頁) │
├─┼────┼──────────────────┬──────────────┤
│3 │彭佳慧 │102 年5 月21日晚間8 時45分許 │102 年5 月21日晚間10時16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分別偽冒臺灣購│ 16,998元│
│ │附表二編│物商城服務人員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號67,原│職員名義,以電話向彭佳慧佯稱因網路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水汴│
│ │判決附表│物作業疏失,致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扣款│頭郵局(戶名:李明晟,帳號:│
│ │二之十八│,需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辦理更正,彭│000-00000000000000號) │
│ │編號2) │佳慧因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 │
│ │ │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將右揭款項│ │
│ │ │匯入右揭帳戶。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21日晚間10時2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0 號│
│ │及地點 │「全家便利商店,天成分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彭佳慧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397-400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50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377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405頁) │
│ │ │④彭佳慧之友人廖浩翔之金融卡影本(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406頁) │
├─┼────┼──────────────────┬───────┬──────┤
│4 │莊惠閔 │102 年5 月21日晚間9 時29分許前某時 │102 年5 月21日│102 年5 月21│
│ │被害人 │ │晚間8 時29分許│日晚間8 時32│
│ │(起訴書│ │ │分許 │
│ │附表二編├──────────────────┼───────┼──────┤
│ │號68,原│詐騙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偽冒露天拍賣網│ 29,989元│ 25,678元│
│ │判決附表│路賣家名義,以電話向莊惠閔佯稱因網路├───────┴──────┤
│ │二之十九│購物作業疏失,致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園郵局│
│ │編號1) │款,需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辦理更正,│(戶名:彭賢興,帳號:700-01│
│ │ │莊惠閔因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000000000000號)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將右揭款│ │
│ │ │項匯入右揭帳戶。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21日晚間7 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000 號「統│
│ │及地點 │一便利商店,楊陳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莊惠閔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412-414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51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411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420頁) │
├─┼────┼──────────────────┬───────┬──────┤
│5 │鄭雅文 │102 年5 月21日晚間6 時20分許 │102 年5 月21日│102 年5 月21│
│ │被害人 │ │晚間7 時13分許│日晚間7 時35│
│ │(起訴書│ │ │分許 │
│ │附表二編├──────────────────┼───────┼──────┤
│ │號69,原│詐欺集團成員於上揭時間,分別偽冒雅虎│ 29,989元│ 30,000元│
│ │判決附表│奇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警員及中華郵政├───────┼──────┤
│ │二之十九│股份有限公司職員名義,以電話向鄭雅文│玉山商業銀行中│中華郵政股份│
│ │編號2) │佯稱其前遭詐騙4,355 元一事,已查獲嫌│壢分行(帳號:│有限公司大園│
│ │ │疑人,現要將遭詐騙之款項匯還給鄭雅文│甯浩然,帳號:│郵局(戶名:│
│ │ │,致使李沂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000-000000000 │彭賢興,帳號│
│ │ │其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將右揭金額,匯入│1756號) │:000-000000│
│ │ │右揭帳戶。 │ │00000000號)│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21日晚間7 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000 號「統│
│ │及地點 │一便利商店,楊陳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鄭雅文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434-436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51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411頁、447)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445頁) │
├─┼────┼──────────────────┬──────────────┤
│6 │蔡峻豪 │102 年5 月21日下午5 時許 │102 年5 月21日晚間6 時22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偽冒尖端出版社│ 29,980元│
│ │附表二編│員工名義,以電話向蔡峻豪佯稱因作業疏├──────────────┤
│ │號70,原│失,請持金融卡至提款機確定是否遭到扣│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行(戶名:│
│ │判決附表│款,蔡峻豪因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甯浩然,帳號:000-0000000000│
│ │二之十九│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將右│756) │
│ │編號3) │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21日晚間7 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000 號「統│
│ │及地點 │一便利商店,楊陳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蔡峻豪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460-462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51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2,第447)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466頁) │
├─┼────┼──────────────────┬──────────────┤
│7 │蘇文宗 │102 年5 月22日晚間9 時許 │102 年5 月22日晚間10時57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分別偽冒金石堂│ 29,999元│
│ │附表二編│網路客服人員及永豐銀行職員名義,以電├──────────────┤
│ │號71,原│話向蘇文宗佯稱因網路購物作業疏失,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梅山郵局│
│ │判決附表│設定多筆消費,需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戶名:黃泰淯,帳號:700-00│
│ │二之二十│辦理更正,蘇文宗因而陷於錯誤,於右揭│000000000000號) │
│ │編號1) │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提款機,│ │
│ │ │而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 │ │
│ │ │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22日晚間11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
│ │及地點 │店,楊昌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蘇文宗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472-473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53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471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480頁) │
├─┼────┼──────────────────┬──────────────┤
│8 │黃眉晴 │102 年5 月22日晚間6 時28分許 │102 年5 月22日晚間10時35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分別偽冒尖端出│ 30,000元│
│ │附表二編│版社網路客服人員及上海銀行職員名義,├──────────────┤
│ │號72,原│以電話向黃眉晴佯稱因網路購物作業疏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梅山郵局│
│ │判決附表│,致設定為12筆交易,需持金融卡至自動│(戶名:黃泰淯,帳號:700-00│
│ │二之二十│櫃員機辦理更正,黃眉晴因而陷於錯誤,│000000000000號) │
│ │編號2) │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提│ │
│ │ │款機,而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22日晚間11時4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000 號「統│
│ │及地點 │一便利商店,楊陳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黃眉晴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482-484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53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471頁) │
├─┼────┼──────────────────┬──────────────┤
│9 │王雅君 │102 年5 月22日下午5 時14分許 │102 年5 月23日凌晨0 時30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分別偽冒PCHOME│ 18,123元│
│ │附表二編│網路客服人員及富邦銀行專員名義,以電├──────────────┤
│ │號73,原│話向王雅君佯稱因網路購物作業疏失,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梅山郵局│
│ │判決附表│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扣款,需持金融卡至│(戶名:黃泰淯,帳號:700-00│
│ │二之二十│自動櫃員機辦理更正,王雅君因而陷於錯│000000000000號) │
│ │編號3) │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 │
│ │ │作提款機,而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23日凌晨0 時30分許後之某時,在桃園市○○區○○街00號「中│
│ │及地點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光華郵局」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王雅君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497-501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53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471頁) │
│ │ │③王雅君之金融卡影本(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06頁) │
│ │ │④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07頁) │
├─┼────┼──────────────────┬──────────────┤
│10│魏荃 │102 年5 月23日晚間7 時30分許 │102 年5 月23日晚間8 時18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分別偽冒露天拍│ 29,989元│
│ │附表二編│賣網路賣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職員├──────────────┤
│ │號74,原│名義,以電話向魏荃佯稱因網路購物作業│元大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戶名:│
│ │判決附表│疏失,致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扣款,需持│林妤芷,帳號:000-0000000000│
│ │二之二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辦理更正,魏荃因而│1431號) │
│ │一編號1 │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 │
│ │ │帳戶。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23日晚間8 時30分許,新竹縣○○鄉○○路0 段000 巷0 號「全│
│ │及地點 │家便利商店,湖口湖德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魏荃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10-511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54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09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17頁) │
│ │ │④魏荃之存摺影本(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19-520頁) │
├─┼────┼──────────────────┬──────────────┤
│11│侯茜云 │102 年5 月23日晚間8 時許 │102 年5 月23日晚間9 時15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分別偽冒某公司│ 29,980元│
│ │附表二編│會計人員及中國信託職員名義,以電話向├──────────────┤
│ │號75,原│侯茜云佯稱因網路購物作業疏失,致付款│元大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戶名:│
│ │判決附表│方式設定為分期扣款,需持金融卡至自動│林妤芷,帳號:000-0000000000│
│ │二之二十│櫃員機辦理更正,侯茜云因而陷於錯誤,│1431號) │
│ │一編號2 │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提│ │
│ │) │款機,而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23日晚間8 時37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 巷0 號「OK便利│
│ │及地點 │商店,湖口千禧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侯茜云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21-522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54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09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28頁) │
├─┼────┼──────────────────┬──────────────┤
│12│林曉宜 │102 年5 月23日晚間8 時許 │102 年5 月23日晚間9 時38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分別偽冒網路賣│ 29,989元│
│ │附表二編│家及農會職員名義,以電話向林曉宜佯稱├──────────────┤
│ │號76,原│因網路購物作業疏失,致付款方式設定為│元大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戶名:│
│ │判決附表│分期扣款,需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辦理│黃振寧,帳號:000-0000000000│
│ │二之二十│更正,林曉宜因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4145號) │
│ │二編號1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將│ │
│ │) │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23日晚間9 時43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號「中華郵政股│
│ │及地點 │份有限公司,湖口郵局」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林曉宜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32-533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55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31頁) │
│ │ │③林曉宜之新北市樹林區農會存摺影本(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35頁) │
│ │ │④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36頁) │
├─┼────┼──────────────────┬──────────────┤
│13│洪幸如 │102 年5 月23日晚間9 時41分許 │102 年5 月23日晚間9 時41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露天拍│ 30,000元│
│ │附表二編│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支付寶代充」之訊├──────────────┤
│ │號77,原│息,嗣於上揭時間,洪幸如上網瀏覽該訊│元大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戶名:│
│ │判決附表│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得上開服務,並依│黃振寧,帳號:000-0000000000│
│ │二之二十│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項匯入右│4145號) │
│ │二編號2 │揭帳戶。嗣因洪幸如之支付寶帳號並未得│ │
│ │) │到充值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23日晚間9 時43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號「中華郵政股│
│ │及地點 │份有限公司,湖口郵局」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洪幸如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40-541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55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31頁) │
│ │ │③中華郵政WEB ATM轉帳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48頁) │
│ │ │④拍賣網頁擷取資料(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49-551頁) │
├─┼────┼──────────────────┬──────────────┤
│14│陳姿穎 │102 年5 月23日晚間10時許 │102 年5 月23日晚間11時11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99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西堤餐券4 張├──────────────┤
│ │號78,原│」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陳姿穎上網瀏│元大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戶名:│
│ │判決附表│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得上開商品│黃振寧,帳號:000-0000000000│
│ │二之二十│,並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項│4145號) │
│ │二編號3 │匯入右揭帳戶。嗣因陳姿穎未如期收到貨│ │
│ │) │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23日晚間11時35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號「中華郵政股│
│ │及地點 │份有限公司,湖口郵局」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陳姿穎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52-554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55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31頁) │
│ │ │③渣打銀行網路銀行交易結果通知(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59頁) │
├─┼────┼──────────────────┬──────────────┤
│15│羅明月 │102 年5 月25日中午12時46分許 │102 年5 月25日下午1 時18分許│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1,5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五月天演唱會├──────────────┤
│ │號79,原│門票」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羅明月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東分行(戶│
│ │判決附表│網瀏覽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名:郭宏德,帳號:000-000000│
│ │二之二十│欺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0000000號) │
│ │三編號1 │稱願以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羅│ │
│ │) │明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 │
│ │ │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羅明月未│ │
│ │ │如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25日下午1 時3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全家便利│
│ │及地點 │商店,楊梅新城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羅明月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62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56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61頁) │
│ │ │③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網路ATM轉帳通知(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68頁) │
├─┼────┼──────────────────┬──────────────┤
│16│吳旻諺 │102 年5 月25日下午5 時30分許 │102 年5 月25日下午5 時41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分別偽冒萬鑫夜│ 29,999元│
│ │附表二編│光百貨商城人員及土地銀行職員名義,以├──────────────┤
│ │號80,原│電話向吳旻諺佯稱因網路購物作業疏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東分行(戶│
│ │判決附表│致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扣款,需持金融卡│名:郭宏德,帳號:000-000000│
│ │二之二十│至自動櫃員機辦理更正,吳旻諺因而陷於│0000000號) │
│ │三編號2 │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操作提款機,而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 │
│ │ │。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25日下午5 時5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全家便利│
│ │及地點 │商店,楊梅新城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吳旻諺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69-571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56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61頁) │
│ │ │③吳旻諺之存摺影本(見屏東警卷③之3 ,第577 頁) │
├─┼────┼──────────────────┬──────────────┤
│17│李星毅 │102 年5 月25日中午12時53分許 │102 年5 月25日中午12時53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4,33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SHE 演唱會門├──────────────┤
│ │號81,原│票」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李星毅上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東分行(戶│
│ │判決附表│瀏覽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欺│名:郭宏德,帳號:000-000000│
│ │二之二十│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0000000號) │
│ │三編號3 │願以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李星│ │
│ │) │毅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 │
│ │ │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李星毅未如│ │
│ │ │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25日下午1 時15分許,在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1 段260 、262 │
│ │及地點 │、264號「全聯社,楊梅中山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李星毅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81-582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56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61頁) │
│ │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86頁) │
├─┼────┼──────────────────┬──────────────┤
│18│葉蕙鈞 │102 年5 月25日下午2 時30分許 │102 年5 月25日下午3 時19分許│
│ │(起訴書├──────────────────┼──────────────┤
│ │誤植為「│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4,000元│
│ │葉惠鈞」│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五月天演唱會├──────────────┤
│ │) │門票」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葉蕙鈞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東分行(戶│
│ │告訴人 │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下標購得上開│名:郭宏德,帳號:000-000000│
│ │(起訴書│商品,並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0000000號) │
│ │附表二編│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葉蕙鈞未如期收│ │
│ │號82,原│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判決附表│ │ │
│ │二之二十│ │ │
│ │三編號4 │ │ │
│ │) │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25日下午1 時3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全家便利│
│ │及地點 │商店,楊梅新城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葉蕙鈞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91-592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56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61頁) │
│ │ │③拍賣網頁擷取資料(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596-597頁) │
├─┼────┼──────────────────┬──────────────┤
│19│陳俐吟 │102 年5 月26日下午5 時許前之某時 │102 年5 月26日下午5 時許 │
│ │被害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上開時間分別偽冒網路賣│67,972元(起訴書誤植為7,998 │
│ │附表二編│家名義,以電話向陳俐吟佯稱因網路購物│元) │
│ │號83,原│作業疏失,誤設定12筆交易,需持金融卡├──────────────┤
│ │判決附表│至自動櫃員機辦理更正,陳俐吟因而陷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港尾│
│ │二之二十│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郵局(戶名:宋科廷,帳號:70│
│ │四編號1 │操作提款機,而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26日下午5 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土地銀行楊│
│ │及地點 │梅分行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陳俐吟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605-606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57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604頁)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609頁) │
├─┼────┼──────────────────┬──────────────┤
│20│洪瑛孺 │102 年5 月25日晚間11時45分許 │102 年5 月26日下午1 時24分許│
│ │告訴人 ├──────────────────┼──────────────┤
│ │(起訴書│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間某日,於雅虎奇│ 3,000元│
│ │附表二編│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售「五月天演唱會├──────────────┤
│ │號84,原│門票」之訊息,嗣於上揭時間,洪瑛孺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港尾│
│ │判決附表│網瀏覽該訊息後,依拍賣網站資訊與該詐│郵局(戶名:宋科廷,帳號:70│
│ │二之二十│欺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佯│0-00000000000000號) │
│ │四編號2 │稱願以右揭款項之價格出售該商品,致洪│ │
│ │) │瑛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 │
│ │ │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嗣因洪瑛孺未│ │
│ │ │如期收到貨品始發覺受騙。 │ │
│ ├────┼──────────────────┴──────────────┤
│ │取款時間│102 年5 月26日晚間6 時40分許,在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1 段260 、262 │
│ │及地點 │、264號「全聯社,楊梅中山店」 │
│ ├────┼─────────────────────────────────┤
│ │證 據│(一)供述證據 │
│ │ │①洪瑛孺於警詢之指述(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613-615頁) │
│ │ ├─────────────────────────────────┤
│ │ │(二)書證 │
│ │ │①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屏東警卷①,第57頁) │
│ │ │②帳戶個資檢視(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604頁)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屏東警卷③之3,第61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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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吳柄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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