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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元芳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31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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