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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淑嫣
選任辯護人 洪士傑律師
楊馥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凃麗卿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婉旂
選任辯護人 賴思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金伯
選任辯護人 陳曉鳴律師
被 告 連永富
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律師
張堯晸律師
楊逸政律師
被 告 李銘億
選任辯護人 何文雄律師
鍾承駒律師
被 告 連正宏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6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817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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