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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吉標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慧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因思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信用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甲、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李志建妨害信用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自字第33號判決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日,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62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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