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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4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汪瑀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239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於108 年9月17日收受判決後,於同年9月25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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