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交上易,113,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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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上易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雲昌


原審輔佐人
即被告之女 劉冠蘩
原審輔佐人
即被告之弟 劉鎬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一0七年度交易字第七九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原審雖曾以函文命補正而猶未補正,現本院再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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